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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供 水
3.5.1 系统的水质除应符合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泵组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2 瓶组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的有关规定;
3 系统补水水源的水质应与系统的水质要求一致。
3.5.2 瓶组系统的供水装置应由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和压力显示装置等部件组成,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均应设置安全阀。
同一系统中的储水容器或储气容器,其规格、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应分别一致。
储水容器组及其布置应便于检查、测试、重新灌装和维护,其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8m。
3.5.3 瓶组系统的储水量和驱动气体储量,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维护恢复时间等设置备用量。对于恢复时间超过48h的瓶组系统,应按主用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3.5.4 泵组系统的供水装置宜由储水箱、水泵、水泵控制柜(盘)、安全阀等部件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水箱应采用密闭结构,并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能保证水质的材料制作;
2 储水箱应具有防尘、避光的技术措施;
3 储水箱应具有保证自动补水的装置,并应设置液位显示、高低液位报警装置和溢流、透气及放空装置;
4 水泵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启动功能以及巡检功能。当巡检中接到启动指令时,应能立即退出巡检,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5 水泵控制柜(盘)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6 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应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15倍。
3.5.5 泵组系统应设置独立的水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工作性能应与最大一台工作泵相同,主、备用泵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并应能手动操作停泵。主、备用泵的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小于30s;
2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方式;
3 水泵出水总管上应设置压力显示装置、安全阀和泄放试验阀;
4 每台泵的出水口均应设置止回阀;
5 水泵的控制装置应布置在干燥、通风的部位,并应便于操作和检修;
6 水泵采用柴油机泵时,应保证其能持续运行60min。
3.5.6 闭式系统的泵组系统应设置稳压泵,稳压泵的流量不应大于系统中水力最不利点一只喷头的流量,其工作压力应满足工作泵的启动要求。
3.5.7 水泵或其他供水设备应满足系统对流量和工作压力的要求,其工作状态及其供电状况应能在消防值班室进行监视。
3.5.8 泵组系统应至少有一路可靠的自动补水水源,补水水源的水量、水压应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
当水源的水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泵组系统应设置专用的储水箱,其有效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4.20条的规定。
3.5.9 在储水箱进水口处应设置过滤器,出水口或控制阀前应设置过滤器,过滤器的设置位置应便于维护、更换和清洗等。
3.5.10 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铜合金的材料;
2 过滤器的网孔孔径不应大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