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指事造字法与指事字
指事也叫“象事”“处事”,以点、画等象征性的符号来表明意义。许慎《说文解字·叙》称:“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见意,上下是也。”所谓指事,为象事之形,属于广义的象形文字,就是以符号表示事物的意思。因为没有具体之形可象,只能用抽象符号表示事情的通象来指明其事。使人看见它可以识得它的事象,观察它可以发现它的意思。由于传统六书中的“指事”定义不明确,阐释者或偏于“指”,或偏于“事”。
偏于“指”的理解方式,把它称为“指示”,意指在象形符号(极少数可能是抽象符号)上加上比较抽象的指示符号来表现字义,如一、二、三、四,“”(甲骨文“七”字)、(甲骨文“十”字)等。偏于“事”的理解方式,把它归入“象事”。而所谓的象事,是指描绘事物的动态的造字法,它反映人或动物的行为、活动或者自然物的变化。如“本”是在“木”字下方加上一短画,指明是树木的下端,“末”与此相反,指明是树木的上端。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人与物或物与物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象事造字法就是以图解词的。这些行为、运动、变化、过程往往不是孤立的,而是几种物相关而成的,所以象事很少指单独的图形,多数是两个以上图形的复合,必须从“画面”上看出事物之间的关系,才能使“字义”显豁,联想到它所代表的词。
指事属于“独体造字法”。清代文字学家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称:“指事之别与象形者,形谓一物,事众物,专博斯分。故一举日、月,一举上、下,上、下所之物多,日、月只一物也。学者知此,可以得象形指事之分矣……指事不可以会意淆,合两文为会意,独体为指事。”不难看出,段氏认为的指事字,就是那些独体的抽象符号字。
指事与象形的主要区别在于,指事字含有绘画较抽象中的东西。指事字重在用抽象符号进行提示,是在象形字的基础上加表意的标志。例如“刃”字是在“刀”的锋利处加上一点,以作标示;“凶”字则是在陷阱处加上交叉符号;“上”“下”二字则是在主体“一”的上方或下方画上标示符号;“三”字则由三横来表示。这些字的勾画,都有较抽象的部分。
指事造字法
指事是一种抽象的造字方法,也就是当没有或不方便用具体形象画出来时,就用一种抽象的符号来表示,例如“上”“下”“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