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超导重塑社会经济:区块链创新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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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区块链带来的“数字信任”

诺贝尔经济学奖罗伯特·莫顿认为,数字化时代,信任(Trust)是一切发展的基础。这句话的语境中,信任(Trust)是由某种相信(Belief)而来的。托付方由相信而托付权益,受托方因此担负责任(Trust表示这个托付与受托过程),成为上述语境中的信任的意义。由信任而导致作为权益承载体的信用(Credit)的确认和转移。建立信任实际上最终还是为确认和转移信用服务的。

区块链的五个框架技术保证了前述四大特性,从分布式网络的算力,加上底层链式数据记录结构的绝对安全可信性、智能合约的合约数字化形式验证和绝对触发执行特性,使得网络系统一方面具有了自治性特征,另一方面则具备了该网络系统可以有内置自我保持的数字信任。

数字信任决定了区块链技术体系的底层性和核心性,意味着因获得系统整体全网络的信任在数字化信息系统上可以进行信用的确权、转移,接收方再确权、再转移过程。

数字信任一经区块链系统接受,也就是系统各节点成员的确权经系统数字化认证后,带来的信任后果是永久性的,转移传递是无损的,除非数据权益相关方经授权地改变,而这种改变同样是带有信任标记,且是永久性的、可追溯的。一旦系统内纳入了一定可枚举或者可例证事项作为信任数据,那么数字信任的后果就被全系统全网络继承并且同步了。

这个区块链系统实际上可以充当一个社会或经济的作业和经营系统,这个系统的日常主要工作是,确保社会和经济组织间信用的确认、转移和再确认。

如此我们可以得知,区块链系统可能在未来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机构中承担底层性的基础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