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独角神兽的法力——中国传统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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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与动物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人类的行为规范主要是由人类自己创设的,是依靠人的学习得到的;而动物主要依靠的是基因遗传的本能。法律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是人类社会自创的,是社会成员主动学习或被动接受的,在这些有意识的创设和学习过程中,人类社会的法律理念,包括统治者的立法及司法理念,作为社会精英、掌握了当时知识体系的“知识分子”的法律学说及其思想,作为引领社会大众的法律观念,就在法律文化体系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当人类社会发生变迁的时候,法律制度可能迅速改变,但是社会的法律理念,尤其是大众的法律观念仍然会停留在过去的时代,要经过很长时间甚至几代人的更替,才会逐渐与新的、可能是外来的法律制度合拍。所以,我们要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首先要从中国传统的法律理念讲起。
古文字的解读
既然法律制度是人类自创的,那么它是通过什么来创设和传播的呢?很显然,主要依靠的是语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文化也就是一整套话语体系。当我们需要把话语记录下来的时候,就会把我们的意思通过文字凝固起来。这样一来,我们考察古代的文字,就可以知道古代的人们在创设法律的时候,他们的意思是什么。
那么,我们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首先就可以从法律的“法”字来开讲。
独角兽的传说
法律的“法”字,据说原来就是这个字:灋。这是中国最早的字典、东汉人许慎编写的《说文解字》上的说法:“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也就是说,这个“灋”字就是“刑”,也就是处罚的意思。左边三点水表示“平之如水”,也就是表示它的公平性。右边上半部分是一个“廌”,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是用来抵触有罪的人。所以,这个字尽管有三点水,但是许慎却将它归到“廌”的部首一类里去。
汉墓画像石中的独角兽
“廌”据说是一种独角兽,也叫“獬豸”。这是中国传说中的一种动物,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古人留下的图像也有很大的差别。我们看看如图所示汉墓画像石中的独角兽:
汉画像石的独角兽是从前额伸出来一根笔直的角,脸有点像马,有着飞翼。我们再看甘肃武威出土的东汉墓中的木制的獬豸:
甘肃武威出土的东汉墓中的木制独角兽
这个木制独角兽有一条高扬起来的尾巴,也有一根很长的独角。可以看到,它的翅膀没有了。
再看一件也是在武威出土的东汉墓葬中的铜制獬豸,这个獬豸比较神气一点,身形比较像马,但是它的这只角非常长。
甘肃武威出土的东汉墓葬中的铜獬豸
陕西乾陵前的獬豸石像
到了唐朝的乾陵,也就是武则天墓前放置的獬豸石像,又有了不同。大概是因为用石头做的时候,那根笔直的角做不出来,所以这只独角兽的角就放到脑门后面去了,而且它又有了翅膀。
南京明孝陵前的獬豸石像
以后中国历代皇帝的墓前面总是会有獬豸石像,造型仍然在变化。左图是明太祖墓前的獬豸石像。
它跟麒麟实际上很像,只不过跟麒麟并不一样,皮肤上没有麟片。它头上这只角也是往后伸的,且很早就断掉了。同时它的身体并没有翅膀。
清代监察御史补服上所绣獬豸
我们再看明清时期的这件“补服”,也就是表示官员地位的一种标识,官服的前胸上有块一尺见方的布,上面绣有绣像,文官绣的是一种飞鸟,武官绣的是一只走兽,每一品级都不一样。只有监察御史绣的是一只动物,就是这个獬豸。
御史补服上的这只独角兽,角是往上直升的,而且它的脸已经跟马完全不像了,像我们熟悉的石头狮子的样子,豹眼、大嘴,而那个飞翼又出现了。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号称皇帝的耳目,所以这只獬豸的眼睛瞪得非常圆。
历史上这种神兽的造像不断在变,弄得我们现在不知道怎么来想象它。比如下面是现在新建的旅游景点开封府前面的造璧上雕的一只獬豸,大约雕刻者都不知道怎么来画它的这张脸,所以它既有点像豹子,也有点像狮子,和马是完全没有了关系。至于那只角,又恢复到传统的那种笔直笔直的样子。
开封府前照壁上雕刻的独角兽
两 个 法 字
实际上,我们看到的“灋”字和法律的“法”,很可能原来就是两个字。复旦大学法学院的王志强教授很早以前就考证过,“灋”是直到西周才出现的,在中国最早的文字甲骨文里,还没有找到这个“灋”字。这个字目前可以看到最早的是周代青铜器铭文上的,目前可以找到七例,其中有一处解释为“大”,是《大盂鼎》中“灋保先王”一句中的用法;其余六例都出现在“勿灋朕令”这一句式中,是“去、废”的意思。一直到秦汉之交,“灋”都是用来表示去除、废除的意思,读音也应该是fèi,即废。比如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里,秦国法律就有两个例子,是说哪个官员犯了贪污罪,或者做了坏事,“灋之”。
我们现在用的这个法律的“法”字,就目前所看到的材料,在周代早期的金文里已经出现:
法—途径、措施、模仿
*早期金文:人们出发进行狩猎的象形
*晚期金文:
*篆文:
据一些学者解释,“法”这个字是这样形成的:左边一个人在走路,下边有张嘴,表示招呼大家一起走,去过一条河;而在河的右边,有一个人,头上装了一只鹿角,在引诱鹿群过来。因此这个字的意思就是怎么通过河流去追踪野兽,进行伪装,集体捕猎。到了西周末年的晚期金文,这个字被简化了,把那条河移到最左面来,下面则变成一个去字,还是人走路的样子。最后变成篆体里的这个“法”字。字义从怎么去打猎的一个路径、打猎的办法,引申为遵循、模仿的意思。比如说我们看道家的经典《道德经》里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很明显,在这里,“法”是遵循和模仿的意思。
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是公元2世纪的作品,许慎好像并不具备甲骨文以及金文的知识,很有可能他把这两个字搞混了。
不过话又说回来,也可以说这两个字已经包含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理念。
首先,这两个字都是工具性的,一个是动词“废除”,一个是动词“模仿”,两个字表达的意思并不具备神圣性质,没有尊贵的地位。在古代“礼”才是最高级的规则,具有神圣性,享有尊贵地位,可以用来评判万事万物。而这两个字所表示的意思并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
其次,“灋”和“法”,与古代最具神圣性、最尊贵的规则的“礼”,没有明显的沿袭与继承的关系,看起来没有直接的传承性。这两个字是春秋晚期才开始被普遍使用的,仅仅用来表示国家公布的成文法,某种意义上是与“礼”并行的一种操作性规范,与“礼”之间的关系并未被明确。
最后,这两个字都是技术层面的语词,不带有终极规范的意义。而“礼”才具备这种终极价值观念判断依据的意思。比如在作为儒家经典的《论语》里,孔夫子评判社会现象,总是习惯于从是否符合“礼”的角度来作判断。
崇高的“礼”
“礼”这个字,本身是指祭祀神灵的仪式。什么叫祭祀?听上去很神秘,实际上很简单,就是请神灵吃饭。从我们人类自己请客吃饭这个习惯开始,儒家一直有“夫礼之初,始诸饮食”(《礼记· 礼运》)的说法。这不算中国独有的,全世界从古至今都是这样的。因为古代人类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能够在地球上生存下来,总认为这个是上天神灵的赐予,所以我们要侍奉上天神灵。那我们怎么来侍奉上天神灵?影响我们的神灵我们看不见,所以,我们只能想象,因为人吃东西是第一件大事,我们给神灵敬奉最好的食物,就能取悦于神灵,做一个交换,神灵就会保佑我们了。
所以,祭祀习惯都是从人类平时很常见的饮食习惯里发展出来的。只是我们想象中的神灵是怎样饮食的呢?供奉的食物在体量上看不出变化,所以,古代的人们想象,神灵主要是依靠嗅闻食物的馨香来得到满足。由此祭祀总是将人们认为最好的食物通过烹煮、烧烤来散发香气,到了后来就直接采用熏香的方式来敬神了。
商代青铜爵
为祭祀而供奉的食物在散发了香气后,参加祭祀的人们就可以分食。当然,祭祀的食物是供奉给神灵的,那么在分配这些祭品的时候,就要严格按照与神灵关系的远近来进行分配。古代这个就叫作“爵位”。古代喝酒也是从祭祀的仪式过来的,酒被认为是谷物或水果的精华,具有浓烈的香气,喝下去会使人晕晕乎乎,能够产生幻象,在古代被广泛认为是能够与神灵沟通的祭品。供奉过神灵后,每个参与者喝酒的位置,也就决定了他的社会地位。古代饮酒用的器具是“爵”,贵族的等级也就叫作“爵位”,是祭祀神灵的时候贵族所处的位置。贵族也叫“肉食者”,这个肉不是普通的肉,是祭祀神灵的肉,一般的老百姓吃不到,只有参与祭祀仪式的贵族才能吃到。
祭祀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事情。因为我们不供奉神灵的话,神灵就要降罪于我们,我们就得不到保佑,就会发生危险,所以,祭祀的仪式也就成为整个社会最重要的规则。一直到春秋的时候,统治者仍然认为“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 成公十三年》)。因此很早就有表现这种仪式的文字,甲骨文里就有这个“礼”字。
礼字的变迁
甲骨文:
早期金文:
晚期金文:
籀文:
篆文、隶书:
我们看这张“礼”字的结构图:甲骨文中左边是一个盛器,加上两个“王”,实际上就是供奉的烤肉串,因为烤肉串能够最大限度地散发香气。后来又在盛满了烤肉串的器具前面加上一个表现祖先牌位的符号。金文里也是一模一样的结构,只不过供品更像是肉串。晚期的金文里逐步把这个肉串改成了一个有盖的器具,叫作“簋”(gu ǐ )。前面那个“礻”就是表示祖先神灵的牌位。另外一种写法就是描绘出那股香气,一边是祖先牌位,一边是牌位前缭绕的香气,这个写法就变成我们现在的简体字“礼”。
“礼”是祭祀祖先神灵的仪式,重要性实在是太高了,所以,后来就用这个字来表示一切最重要的规则。大概到西周的时候,成为习惯法的总称,西周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规范都叫作“礼”,被认为是最高规则。
“礼”的变迁
在全世界各个文明古国,通行的法律都是习惯法,而且都是不成文的。文字是很晚才开始使用的,一开始大家都是口头交流,口耳相传,口头约束。有一个著名的传说,叫作“周公制礼”(《史记· 周本纪》),说是西周灭商以后,摄政王周公把周族的“礼”整理了一下,要求分封到各地的周族人民遵守。
到了春秋的大变革时代,原来口耳相传、周族人民普遍遵守的习惯法“礼”,在日益扩大的社会成员那里就被逐渐淡化。到孔夫子的时候,其批判社会现象,主要的标准就是“礼”, 《论语》谈到“礼”的就有七十五处之多。“礼”在观念上还是最重要的。但是同时,各个诸侯国也都已经开始在公布并实施国家制定的成文法,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另一套并行的规范体系。
到了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的现象更为严重。“礼”逐渐淡出社会生活,大量具体的社会规范实际上已经被各国的成文法吸收;而很多仪式性的规范有相当一部分被孔夫子所开创的儒家整理为礼仪制度;另外,孔夫子所开创的儒家更为了不起的一点是,儒家归纳了西周“礼”中一些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孔子也把它归纳为“礼”,后来一般称之为“礼教”;还有一些继续在民间流传,就成为了民间的习俗,不再有直接的强制力。
“一字之差”
跟世界其他地方相比,中国古代在原来的“礼”之外另行创设了“法”, “礼”和后来的“法”之间没有直接的连接。
而在世界其他地方的古代文明,有的就没有这样的变迁路径。比如在西方法律文化的源头—古罗马的法律发展过程中,原来的习惯法被称为ius,据一些学者,比如日本学者佐藤信夫在他的《法の源流》中就认为,ius这个字原来的意思也是一种祭祀仪式。后来罗马法在发展中,包括“市民法”“自然法”“万民法”,都结合有这个字。
—iustum(正义)
—ius civile(市民法)
—ius naturale(自然法)
—ius gentium(万民法)
只有下一层次的制定法才使用lex(专指议会通过的规范),后来又称为leges(制定法的统称)。
ius这个字可以翻译成“法”,但实际上它是一个无所不在的规则,是最神圣的规则,跟中国古代的“礼”是同一概念。只是后来出现成文法的时候,它依然是文字的组成部分。这个特点影响到后世的欧洲语言文字将法律视为具有神圣性的终极规范,法律就是正义,正义就是法律。英文中的law,法文中的droit,德文中的Recht,都具有“公平”“正义”的含义,是人类社会最高生活准则的总称,可以用以评论是非,可以用以裁断争议,可以用以评价行为,甚至还可用以指自然的规律。古希腊哲学家认为“法律者,一切神事及人事之君也”。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对法律的定义是“善良公平之术”。罗马的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明确界定说:“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本身被当作了人类社会应实现的终极目的。13世纪德意志地区的法律书《萨克森明镜》甚至说:“上帝自身即法律,故法律为上帝所钟爱。”
中国就换了一个字,概念也被换掉了。因此,继承了罗马法的西方话语体系,和中国传统文化讲到法律的时候,有很大的不同。西方人把法律看成一个单一的系统,而中国人习惯于将法律看成一个复合系统的组成部分。
严 复 的 提 醒
这一中西两方“法”的不同,一百多年前就被中国最早开眼看世界的思想家注意到了,这位思想家就是清朝末年的严复。严复在翻译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严译书名为《法意》)的时候,一开始就曾做过一个按语:
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文则通谓之法。故人意遂若理法同物,而人事本无所谓是非,专以法之所许所禁为是非者,此理想之累于文字者也。中国理想之累于文字者最多,独此则较西文有一节之长。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
他说这本书里法国人孟德斯鸠讲到的“法”,跟我们中国人讲到的“法”是两回事,我们中文里面事物有是非之分,一件事情对或者不对,我们用“理”、用道理来判断;而国家公布的禁令,称之为“法”。事物的是非跟国家公布的法律可以不统一,不是一回事。国家公布的法律可能是不合理的,但是可以合法,中国人会纠结于某件事合理不合法或者合法不合理,强调理和法之间的冲突。严复说西方人没有这个观念,从西方人的眼光来看,“理”和“法”就是同一个概念。事物本身是没有是非的,合乎法律的就是,违反法律的就非,除了法律以外,没有其他的评判标准,是非和法律是同取舍的。所以,严复说中国的文字复杂会限制理想,可是在这方面却有着优势。
严复接着又进一步指出,西方的“法”字在中文里面可以翻译成这样几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理”,天理、道理,事物终极的判断;第二层意思是“礼”,相当于中国的礼教,符合道德评判;第三层意思是国家公布的“法”,法律;第四层意思是“制”,就是国家的制度。因此,西方人的“法”实际上包含了中国这四个方面的意思。他提醒读者,在阅读他所翻译的这本《法意》时,要注意到这个重要的差别。
严复翻译《法意》时类似的按语很多,加起来总共有七万多字,将这些按语集中起来重新出一本书也是非常有价值的。现在只有看《严复文集》中所编辑进去的。只是他采用的文体还是文言文,现代人阅读有点困难。
社会规范体系应该是复合体
由此,我们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三个最基本的法律理念:第一,社会的规范体系应该是一个复合体,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第二,法律作为这个复合体的组成部分,主要是政府管理社会的途径;第三,作为社会治理,法律可以是一种以暴制暴的手段。
我们首先来看第一个,社会的规范体系应该是一个复合体,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律并不完全等同于正义和公正,看待一件事情的公正或者不公正、是否符合正义,不能简单地看这件事情合法不合法。合法的也可能是不符合正义的,终极的标准是“理”。这个“理”就是“天理”,包括了礼教纲常,包括阴阳变化,我们认识到的终极的宇宙规律、超自然的规律。
复合体的第二个层次是“人情”。这个人情就是“人之常情”,也包括“习以为常”,大家都是这么做的。还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适可而止,“过犹不及”,就是做事不要太过分、太绝对的态度。
还有就是“情理”。“情理”也可以是“人情”,比如说过犹不及,不要太过分,也可以称之为情理。但在很多时候,是指一般情形下的因果关系,由社会大众的经验逻辑形成的观念。这种语义我们今天还常用,比如去看电影,说这个故事在意料之外,但却在情理之中。但这种逻辑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形式逻辑,不是那么严格的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的形式逻辑。中国文化讲究的是经验逻辑,在经验上、习惯上,一般情况下会发生的后果。
在中国古代,至少从汉朝开始,主流意识形态就提倡法官司法审判要兼顾法律和人情。比如东汉时的一个例子:有一个农民去长官那里揭发一个亭长(相当于今天的派出所所长),说这个亭长每年都收我礼品。长官问:“你来揭发他干嘛?”农民说:“法律不是禁止官员收取百姓的财物吗?”长官笑了,继续问:“那个亭长向你索取过财物吗?”农民说:“那倒也没有。”“那你送他东西的时候你想求他什么事情吗?”“那也没有。”长官笑道:“法律确实是禁止官员收受百姓的财物,但是过年过节的时候互相赠送礼品,不是人之常情吗?律设大法,礼顺人情。你既然没有去要求他什么事情,他也没有勒索你什么,你现在偶尔跟他关系不好了,就来揭发他,你这不是太过分了么?如果你要我严格按法办事的话,我确实要治理他受所监临罪,但是首先要处分你一个行贿罪。回家好好去想一想。”
这个故事非常有名,做出这个判决的法官叫卓茂,被记载于《后汉书· 卓茂传》。我们可以把它作为一个表明中国情理法并用的始创性判例。后来历代都推崇这样能够融合复合体几项原则的判决。我们在唐宋时期法官的判语里面,就经常看到从“论情”“论理”“论法”这样三个维度来讨论案件的。到了明清的时候,衙门厅堂匾额上面都写着三个大字“情理法”,或者是“天理人情国法”六个字。对于法官来说,判决的三个等级,第一个等级是天理,第二个等级是人情,第三个才是国法。所以,我们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里面,法律不是一个终极的评判,法律并不完全等同于正义。正义的最高标准不是通过法律表现出来的,而是在法律之外。
法律并非社会共同规范
中国古代法律是政府发布的管理社会的规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王法”,是国君或帝王发布的法,不是社会共同体的法。
那么,这个“王法”,国君或者皇帝自己要不要遵守?这个不知道,也不好说,后来也不让讲。西汉文帝时期的最高法官(廷尉)张释之曾经当面对汉文帝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史记· 张释之列传》)法律应该是皇帝和天下百姓共同遵守的规则。唐太宗也曾说过:“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旧唐书· 戴胄传》)不过至晚从宋朝开始,就不再有类似的君臣对话被记载于历代的正史中了。这个问题成为一个禁区。
可见,在古代,法律是由政府发布出来管理社会,而不是政府和整个社会要一起要遵循的规范。可见法律是施政的工具之一,是朝廷推行政务的工具,但又不是最主要的工具。甚至唐朝的法典及其与立法解释合编《唐律疏议》序言里就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秦朝灭亡后,没有一个朝代号称自己以法治天下,都宣称“以孝治天下”,所以,近代法学家杨鸿烈在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总结说,中国历代实行的是“德主刑辅”,法律只是辅助性的工具,施政主要靠的是礼教。
在朝廷的观念上,法律只是施政的辅助性工具。而在老百姓的观念里,法律也只是解决纠纷的一个辅助性的工具。老百姓打官司往往并不是寻求一个正义的、公正的解决,只不过是在纠纷中取得一个主动的地位。我先告你,让你处在被动的地位。这就是我们民间俗谚里讲的“恶人先告状”。而且告状的时候一定要告一个重罪,明明是钱债纠纷,常常要讲成勒索;明明是夫妻纠纷,有时会去加上人命案件。
举一个典型的事例:最普及的古代法制教育故事,莫过于秦香莲和陈世美这对夫妻冤家。秦香莲去开封府告陈世美,罪名是“杀妻灭子”,秦香莲分明还活得好好的,儿子根本一根汗毛都没有伤,但是诉状上写的是“杀妻灭子”,说陈世美杀了妻子,灭了儿子。事实上,陈世美只是企图谋杀秦香莲,并没有谋杀儿子的故意,但是包公照样受理。为什么?因为老百姓起诉写状子的时候,有个习惯叫“无谎不成状”,或者叫“无赖不成词”,没有谎言不成为状子,没有犯罪也要赖对方一个罪名,要把一个重大的罪名赖在对方头上。他是不是真的要对方受到严重处罚?实际上不一定,只不过在双方纠纷当中我这样告你一个重罪,让你害怕,我就可以处于一个主动地位,然后你赶紧地给我妥协。
所以,从政府和民众两头来讲,法律都被认为是工具。现在有学者把它叫作“法律工具主义”,我很讨厌把所有的事情都加一个主义在上面,不过在这件事情上非常适合。政府作为施政的工具,老百姓作为吵架的工具,从两头来讲,对于法律本身都缺乏应有的尊重。
“以暴制暴”的传统
我们讲的中国传统法律理念第三点,就是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法律经常是代表着“以暴制暴”的暴力。
古人认为法律代表着政治权力,而政治权力从哪里来的?是枪杆子打出来的。所以,法律就是枪杆子的延伸,也是属于一样的暴力系统。所以,中国历代就有所谓“兵刑合一”、“刑起于兵”(这里的兵是指武器,借指战争)这样的说法。中国第一部法制通史、东汉史学家班固写的《汉书· 刑法志》,前面一半写的是军事史,后面一半才写的是法律史。在他的观念当中,兵与刑、战争和法律是同一件事情。
战争是无规则、无限制的暴力,不需要程序按部就班,不需要规章千篇一律,中国著名的兵家著作《孙子兵法》就提出“兵不厌诈”。进行战争的时候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诈骗手段。和战争相比,实施法律算是一个有一定规则、有一定程序的暴力过程。但是如果政治形势需要,也可以不讲究程序。只要我施用的目的是正当的,是为了让社会稳定,为了让朝廷统治稳定,那么实施法律的时候就可以不择手段,只要能够达到终极目的。
正因为如此,独角神兽獬豸才一直得到推崇。獬豸本身不用讲程序,它只要眼睛一瞪就能发现问题,发现罪犯,于是它对着发现的那个罪犯,拿自己头上那根独角直接顶一下,在罪犯身上戳个窟窿,直接把他处死就结案了。所以,獬豸神兽实际上代表着暴力。
崇尚暴力除奸,是中国民间的法律概念里重要的内容。中国民间最喜欢看的就是包公戏,每一出包公戏的结尾,都不是包公通过复杂的法律论证,通过程序证明了罪犯的罪名,然后给出一个适当的合法的判决。包公可以通过做梦,梦见了一件事情;或者声称到阴间去了一次,取到了某个证据;或者是看着这些人就不顺眼,就像他看着陈世美不顺眼说陈世美一个眉毛长一个眉毛短,一个肩膀高一个肩膀低,于是得出结论:“眉长眉短有儿女,膀高膀低有前妻。”事实就这样被搞得“一清二楚”了。
根据我自己对于包公戏源流的研究(《皇权与铡刀—包公戏里的法文化》,贵州教育出版社,2017年),宋代话本、元代杂剧中的包公故事,一般还有不少包公推理破案的情节,可到了明清的包公戏剧本中,推理破案的故事已不多见。到了晚清、民国时期的包公戏剧本基本上都是情感戏。尽管推理破案的情节在原来的说唱艺术以及根据说唱艺术改编的小说中占的比重相当大,可是在改编成戏剧时,包公破案都是极其直截了当,根本不需要任何推理过程,直接就断定是非曲直。
包公戏流传和流行至今,说明观众根本就不在乎包公发现事实的方式方法、推理的逻辑性、程序的合法性之类的问题。观众相信包公可以解决一切,只要他认定这个人是坏蛋,然后喊一声“铜铡伺候”就可以。这就让台下的观众很解气,很痛快。这里面实际上包含了原来主流意识形态所强调的一种观念,即法律本身不过是政府的施政手段之一,是维持政府统治、暴力除奸的一个权力表现。
本讲小结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理念,并不仅仅是由儒家或者法家、道家等思想家写在书里面,它也反映在我们每个中国人的行为举止中。
本讲根据獬豸神兽故事及其造型的演变,解释了这个故事所反映的中国传统法律理念。第一,社会的规范体系应该是一个复合体,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第二,法律作为这个复合体的组成部分,主要是政府管理社会的途径;第三,作为社会治理,法律可以是一种以暴制暴的手段。
虽然中国传统法律已经被废除了一百多年,但是这种法律理念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到今天仍旧影响着中国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