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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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住房储蓄积数贷款

住房储蓄积数贷款是一种存贷结合、先存后贷的住房储蓄,参加此项住房储蓄的储户存款达到一定的数额和期限,可获得申请住房贷款的资格。由于这一定的数额和期限的乘积在银行业务中称为积数(根据期限是按日、月、年计算的不同,积数有日积数、月积数和年积数之分),而此存贷结合的住房储蓄的贷款额是按存款年积数的一定倍数确定,因此这种住房储蓄理论上可称为住房储蓄积数贷款。住房储蓄积数贷款的原理可以应用于各类住房储蓄和住房贷款关联的住房贷款中,以下只是这一原理的一种具体应用。

一、住房储蓄积数贷款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储蓄积数贷款的储蓄品种

住房储蓄积数贷款的储蓄品种可以有多样性,这里介绍整存整取定期住房储蓄和零存整取定期住房储蓄两种。

1.整存整取定期住房储蓄

整存整取定期住房储蓄存期一般可以分为半年、1年、3年、5年。其通常规定有起存额,如1000元,多存不限。储户按约定存期,一次存入,由银行发给记名存单,到期凭存单支取全部本息。如储户到期未取,银行通常自动办理转存。

2.零存整取定期住房储蓄

零存整取定期住房储蓄存期1年,储户自定固定存额,其通常也规定有最低额,如500元起存,多存不限,按月存入。由银行发给记名存折。储户中途如有漏存,一般应在次月补存。储蓄到期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支取本金和利息。

这两种储蓄的其他规定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和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处理。

(二)住房储蓄积数贷款的贷款资格

住房储蓄积数贷款的贷款资格可以由房地产银行根据资金状况,市场情况和住房贷款政策等作出具体规定。例如,规定存款达到1万元,实际存期满1年,或者存款达到2万元,实际存期满半年,也就是存款年积数达到1万元,就可获得申请住房贷款的资格。

储户参加住房储蓄积数贷款的储蓄,无论是参加一种储蓄方式或两种储蓄方式,以及同一储户持有不同存期的多笔住房储蓄的存单和存折,通常都规定可以综合折算。储户的配偶及其同户成员一般也可以将自己名下已存储的住房储蓄存款额和储户本人的住房储蓄存款额合并计算。当存款额和实际存期综合折算为一个相当于l万元,实际存期满1年的存款额,即累计存款年积数满1万元,也可取得申请住房贷款的资格。储户获得的申请住房贷款的资格,在存单或存折的存期内有效,并且保留至其存款支取时为止。约定存期届满未支取存款的,房地产银行自动代办转存,获得的住房贷款资格仍然有效。

二、住房储蓄积数贷款有关折算存款额的计算公式

(一)整存整取定期住房储蓄折算存款额

整存整取定期住房

(二)零存整取定期住房储蓄折算存款额

零存整取定期住房

(三)折算存款额合计(即存款年积数)

折算存款额合计=整存整取定期住房储蓄折算存款额

+零存整取定期住房储蓄折算存款额

例如,储户A及其同户成员B、C、D的储蓄存款情况如表3-1所示。

表3-1 储蓄存款情况表

如果储户B、C、D同意将自己名下的住房储蓄存款和实际存款时间一并纳入储户A的住房储蓄折算存款额的计算,那么储户A合并的住房储蓄折算存款额可以如下计算:

整存整取定期住房储蓄折算存款额为

零存整取定期住房储蓄折算存款额为

折算存款额合计(即存款年积数)为

即储户A及其同户成员B、C、D合并计算的住房储蓄存款额和实际存期综合折算为存款年积数2.775万元。如果规定有资格申请住房储蓄积数贷款的存款年积数为1万元,则储户A已经取得住房储蓄积数贷款的申请资格。

三、住房储蓄积数贷款的贷款额度

住房储蓄积数贷款的贷款额度与住房储蓄存款额挂钩,存款额越大,可申请的贷款额度越大。具体可以通过约定存、贷款的比例,存、贷期的比例来进行调节。如果存、贷款的比例为存1贷5,贷款额可相当于存款额的5倍;存、贷期的比例也为存1(年)贷5 (年),贷款期限可相当于存款实际已存储期限的5倍。借款人要求增加贷款期限的,则要将可申请的贷款额度相应减少;要求增加贷款额度的,则要将可申请的贷款期限相应减少。为了控制短期借大额贷款,可以规定最低调节贷款额度的期限,如规定贷款期限减少至5年为最低调节贷款额度的期限,贷款期限低于5年的贷款额度不再增加。也就是说,在贷款期限不低于5年的情况下,贷款额与贷款期限乘积(即贷款年积数)可以达到存款额与存期乘积(即存款积数)的25倍,且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额度在房价80%的限度内。同时,根据房地产银行的资金来源状况、市场房价等情况,限定最高可贷额度。

折算存款额及其存款期与贷款额和贷款期之间的关系如表3-2所示。

表3-2 折算存款额A万元(存满1年)可申请贷款额、贷款期

(续表)

四、住房储蓄积数贷款

住房储蓄积数贷款的贷款品种包括个人购房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两种。有关具体内容在第四章和第五章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