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法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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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春游受伤,责任谁担?

案情

某城市的一所幼儿园组织幼儿去春游,大班年级的小朋友去动物园,让幼儿认识更多的动物。由于动物园离幼儿园很近,只有两站公交车的路程,按以往惯例春游到动物园都是步行去的。一方面可以减少乘车的麻烦;另一方面对小孩子也是一次远足锻炼的机会。早上9点整,三个班的大班孩子,在两位园长、六位班主任和三个保育员的护送下,手拉手排成二路纵队,沿着马路右侧的人行道,从幼儿园门口出发,慢慢向动物园行进。到达动物园入口处了,园长去买集体票,孩子们在入口处等待。这时一位中年妇女牵着一只小猴从旁边走过,孩子们非常开心。突然间,小猴挣脱缰绳,扑向正在观看猴子的明明,企图抢走明明手上的面包。明明躲避不及,向后一仰摔了一跤,造成右小腿骨折。该妇女迅速上前擒住了小猴,事态没有进一步发展。园长和班主任马上叫来出租车,把明明送往医院治疗,并电话通知其父母。

然而祸不单行。孩子们进入动物园后,继续排着队伍,在老师的带领下一处处观看各种动物,老师还作些简单的介绍。在猴子的笼子外有一围栏,孩子们看到东蹿西跳的大小猴子,显得格外兴奋。小女孩豆豆就从围栏的柱子的间隔中挤了进去,走到笼子的跟前,三个手指夹着巧克力伸进笼子里喂猴。两只大猴子前来争夺,不巧把豆豆的右手食指咬破。豆豆赶紧收回手指并大声哭喊,但鲜血已经汩汩流出。另一位园长和班主任立即把豆豆送到医院,并及时通知了家人。

分析

这是两起动物伤人事件,发生在幼儿园组织的春游期间,其责任如何来认定呢?

在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人身伤害事故,是否构成侵犯人身权利,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幼儿园有数以千计的幼儿,每天都进行着各种活动,最忌发生人身事故,但往往难以避免。对待事故问题最根本的措施是搞好预防,作好各种教育工作,加强管理,消除发生事故的根源。一旦发生了人身事故,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处理。

分析处理这类事故责任的关键在于:第一,幼儿园、教育工作者方面有无过失?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过失?第二,幼儿园方面的过失与人身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第三,发生人身事故的后果。据幼儿园的一般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幼儿园和教师在教育工作中无任何过错,则对发生的人身事故不负法律责任。

由于其他幼儿或幼儿本人的过错误造成的人身事故,应由致害人或受害人本人及其家长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由此造成幼儿园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2)幼儿园或教育工作者在工作中有某些过错,但不构成人身事故的原因,而仅是发生事故的一种条件,幼儿园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所谓构成事故的原因,是指直接造成事故后果的,与事故结果具有必然的联系;而条件只是促成事故结果的发生,为事故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可能,与事故结果只有一般的联系,而无必然联系。

如果与教师照顾不周、幼儿园场地设备不良有关的事故,幼儿园应承担部分责任。

(3)由幼儿园和教师工作中造成的人身事故,应由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两桩伤害事故,出现在同一天同一幼儿园,但事故的性质是有很大区别的。

先分析第一件事故即明明小腿骨折,其责任完全不在幼儿园而在中年妇女。当时明明和其他小孩一样排在队伍中,在教师的看护下等待着入园,小猴经过时只是观看而已,并没有去打它或者惊吓它,没有任何过错。猴子扑向明明的目的可能就是为抢面包,它有绳子拴着,本来是不会碰到小孩子身上的,但它挣脱了缰绳,这一责任在于该妇女,不在于教师。教师不可能会预计到小猴会抢吃的东西并挣脱拴绳,应该说教师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该事故的责任全部由这个中年妇女负责。

再看第二件事故即豆豆被咬伤之事,此事应由幼儿园负责,动物园没有责任。豆豆违反动物园的规定,擅自挤到围栏里,且把手指伸进猴子的笼内,豆豆是有过错的。但豆豆是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这一过错要归属到幼儿园。幼儿园组织幼儿春游,教师就有保护、照顾幼儿的基本职责,豆豆挤进围栏时教师没有发现更没有去制止,之前也没有向孩子们作相关的安全教育。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直到豆豆的手指出血,教师才发现小孩出事了,显然是没有尽到教育、保护、照顾的职责,其过错是明确的,也是不可推卸的,所以幼儿园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建议

(1)在园发生的人身事故,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须严格区分有过错和无过错,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条件,以及教育工作中的失误、故意和一般的工作改进之间的原则界限。既不应混淆是非责任,伤害幼儿园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也不应放纵任何违法行为。要分清法律责任,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那种把所有在校发生的人身事故或与教育工作有关的人身事故都归由幼儿园负责,由幼儿园“包下来”的看法也是不正确的。

(2)让幼儿增长相关的知识,组织幼儿进行园外的教育活动是很有必要的,但应当考虑得全面些、周到些,预先进行一些有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尽可能地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

(3)教育活动中一旦出现伤害事故,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及时与家人联系。不要拖延时间,更不要隐瞒家长,争取家人的配合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