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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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养老保险申办业务

项目3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业务申办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计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它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跨统筹范围转移、退休前退保、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终结基本养老关系时,领取个人账户有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①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②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③ 储存额利息(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转移、封存、启封和终止等内容。

一、教学目标

【能力目标】

1.根据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情况,正确处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业务;

2.根据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情况,正确处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业务;3.根据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情况,正确处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和启封业务;4.根据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情况,正确处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业务。

【知识目标】

1.熟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转移、封存、启封和终止的概念;

2.掌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政策规定;

3.了解养老保险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二、能力训练

【实训情境】

中天公司注册在上海市普陀区,社会保险登记码是00270901。公司2014年4月份招聘了1名应届毕业大学生,1名有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员,5月份有2名员工离职,6月初1名员工因病去世。6月15日公司社保专员张力到普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集中办理这些员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变更等业务。

【实训任务】

1.假如你是中天公司的社保专员张力,请为本单位办理这项业务。

2.假如你是普陀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李杰,请处理这项业务。

三、业务政策(以上海为例)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

1.申办条件

单位新招(录)用、聘用的人员,如从未建立过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注册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性收入等基础数据。

2.申办材料

(1)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企业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外来从业人员需携带《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②机关单位携带《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

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携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

④事业单位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第二联原件。

(3)根据单位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的材料:

①本市农村户籍人员需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原件及首页复印件;

②博士后人员需携带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文件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申办表格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申字0-2表)(见本单元末附表3-1)。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转移

1.申办条件

单位招(录)用、聘用的人员,如已在本市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需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注册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称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单位参保人员退工、解聘或调离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该人员在本单位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手续,称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转入和转出统称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

2.申办材料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入。

①企业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外来从业人员需携带《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

②机关单位携带《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人员还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

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携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人员还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

④事业单位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第二联原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出。

①企业携带《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已办退工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外来从业人员需携带《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

②机关携带《商调函》或辞职等批文复印件;

③事业单位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申办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见本单元末附表3-2)。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封存和启封

1.申办条件

单位缴费人员因各种原因,需暂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该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封存。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费的单位人员,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该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启封。

2.申办材料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

①被羁押、拘役审查等人员,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失踪人员,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下落不明人员,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经直系亲属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④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的人员,携带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启封。

被羁押、拘役审查、失踪等原因封存的单位人员,需携带公安、司法部门开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办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见本单元末附表3-2)。

(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终止

1.申办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该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手续。

职工在职死亡或离退休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在职死亡:继承额=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利息;退休死亡:继承额=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退休时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比例。

2.申办材料

(1)因死亡办理账户终止需携带的材料: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②参保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携带劳保关系资料(劳保卡)和供养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③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土葬民族的养老人员,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能反映民族信息页面的户口簿复印件;

④参保人员属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或停止缴费人员的,另需携带:申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申领人身份的公证文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等一级组织出具的与终止人员的关系证明,或由计生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申领人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其中之一);

⑤ 人户分离人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2)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办理账户终止需携带的材料:

① 本人书面申请、外国护照和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 申领人本人或被委托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其中之一);

③ 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本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单位办理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办理的均需本人签名。

(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业务申办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

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

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

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四、理论链接

(一)养老保险基本原理

1.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由于养老保险的费用开支太大,如果一个国家只实行单层次的养老保险体制,很难具备长期支付养老金的能力。所以很多国家主张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制,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国际社会把这三个层次称为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

2.养老保险的特征

养老保险既然是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一,它自然具有社会保险的共同特征,比如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

(1)共性特征。

①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来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就算职工自己同意,用人单位也不能不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②互济性。说得通俗点,就是“人人保我,我保人人”。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一起来负担养老保险费,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来均衡负担和分散个人的风险。

③普遍性。只要是人总是要走向衰老的,所以养老保险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任何国家都不能掉以轻心。另外一个意思是世界上凡是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都是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管理和实施的。

(2)个性特征。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具备社会保险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①保障水平的适度性。养老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这就决定其保障水平要适度,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一般来说,养老保险的整体水平要高于贫困救济线和失业保险金的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在职时的收入水平。

②享受待遇的长期性。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一旦达到享受待遇的条件或取得享受待遇的资格,就可以长期享受待遇直至死亡。其待遇水平基本稳定,通常是逐步提高,而不会下降。

③保障方式的多层次性。广义的养老保险,不仅包括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还包括用人单位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④与家庭养老的关联性。养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逐步取代了传统家庭养老的部分甚至大部分功能。养老保险保障程度较低时,家庭养老的作用更大一些;养老保险保障程度较高时,家庭养老的作用就相应减弱。但养老保险并不能完全替代家庭养老。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或法律都规定了公民有赡养老人义务的原则。因此,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是相互联系、相得益彰的统一体。

(二)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养老保险是退休人员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也就是老百姓说的“养命钱”。不能脱离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如果无原则地推行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不利于劳动者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还会影响养老保险的发展,所以应遵循以下原则:

1.基本保障待遇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对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这一原则更多地强调社会公平,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指养老金相当于在职时工资收入的比例)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则相对较低。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获得更高的养老收入。

2.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应该也只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如果保障水平过低,则无法发挥保障功能;如果保障水平超过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则会在客观上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并诱发提前退休的内在冲动,浪费有效的劳动力资源,不仅会制约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会危及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养老保险的水平,一定要充分考虑到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速度加快的现实,充分考虑到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综合承受能力。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被保险人的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的因素,又要体现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别。因此,要将这两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在不同的养老保险体系之下,采用不同方式。在实行“普惠制”(是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普遍适用于全体国民)的制度中。更多的是体现公平的因素,而在非“普惠制”的制度下,更多的是体现差别的因素。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更应强调养老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以达到公平与效率兼顾、统一与差别并重的目的。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

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都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即要求参保人员只有履行规定的义务,才能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这些义务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养老保险缴费为条件,并与缴费的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直接相关。

5.广覆盖原则

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运用“大数法则”,在某一社会范围内分散劳动者或社会成员的风险,从而构筑起一个“社会安全网”。从国际上看,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呈逐步扩大的趋势。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体系仅仅覆盖到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目前已经逐步扩大到所有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今后的发展方向是建立覆盖所有城镇劳动者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同时,广大农业劳动者也要建立有别于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

6.管理服务社会化原则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政府委托或设立社会机构管理养老保险事务和基金。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对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依托社区开展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7.分享经济社会发展原则

在社会消费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可能相对下降。因此,有必要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使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以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8.法制化原则

养老保险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养老保险范围、主体、筹资方式、基金模式、待遇水平和管理方式等,都需要由法律法规来加以界定。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法规和政策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要求,需要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以规范养老保险行为。

(三)养老保险的主要模式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背景不尽相同,所以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差异。目前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类型主要有三种:传统型、福利型和公积金型。

1.传统型

这种模式以美、德、法等发达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或税收相关联,也可以称为“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此类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2.福利型

这种模式以日、英、澳、加等部分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也称为“普惠制”养老保险。这种养老金与公民的身份、职业、在职时的工资水平、缴费(税)年限无关,所需资金完全来源于政府税收。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3.公积金型

这种模式在一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流行,主要以新加坡、智利以及一些英联邦成员国为代表。它强调自我保障原则,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分担,在被保险人退休或遇有特殊需要时,将个人账户基金定期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我国目前确立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模式。这种模式吸收了传统型养老保险模式和公积金型养老保险模式的优点,结合中国国情,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模式。它由国家按照养老保险基金部分积累的模式,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向企业和职工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记录相关信息,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