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社会保险登记和征缴申办业务
项目1 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办
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第一个步骤,也是社会保险业务的基础性工作。该业务主要包括申报或受理新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的变更及注销登记和参保单位职工的增减登记等工作。
一、教学目标
【能力目标】
1.掌握社会保险登记的流程;
2.正确填写社会保险登记所需的各类表格;
3.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政策的咨询解答。
【知识目标】
1.掌握社会保险登记的政策规定;
2.了解社会保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二、能力训练
【实训情境】
上海春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春风装饰公司)2013年6月1日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正式成立,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行业性质为房地产,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上海市某建筑集团(代码为001210),是市属单位。单位地址为杨浦区南大街42号,法人代表周正,身份证号码31010119640510× × × ×,电话68889999,邮编200093。开户银行是农业银行杨浦支行,账号123456-88888888811。由于公司经营合理,质量优异,服务上乘,一年后(2014年7月)公司又招聘员工4人,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也从杨浦区搬迁到松江区人民南路1080号,邮编223355。
【实训任务】
1.假如你是该单位人力资源部的王莹,请为本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登记。
2.假如你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叶海,请对王莹的申报进行办理。
三、业务政策(以上海为例)
社会保险登记应依据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劳保基发(1999)74号〕进行业务操作。
(一)社会保险登记
1.初次登记
(1)登记范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依法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都是属于社会保险登记的范围。
(2)登记机关。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主管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登记。
(3)登记地点。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缴费单位原则上向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如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解决。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点。
(4)登记时限。申报社会保险登记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的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限: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有关证件、资料应即时受理,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5)登记手续。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本单元末附表1-1),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2.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事由。当缴费单位有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如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等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变更登记手续。进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需提供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营业执照、单位法人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有关的资料,填写《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本单元末附表1-1),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准后,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变更登记事项,对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中的有关内容作相应更改后,原《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使用。如同一内容作第二次变更,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撤消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重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证》
(1)《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编制。社会保险登记证是缴费单位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的一种有效证件,其样式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正、副本组成。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由各省、市、自治区统一编码。编码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数字之间不留空格,前六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的全国统一的地区代码,第七位为单位性质代码,第八位为单位隶属关系代码,第九位至第十四位为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顺序号码。其表现形式为(图1-1):
图1-1 社会保险登记号编码规则
(2)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持有。缴费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年验证一次,四年换证一次。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和换证手续。未经核验,社会保险登记证自行失效。
(二)持卡办事
随着上海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为更好地完善服务,方便服务对象,从2004年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在城镇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中实行了持卡办事这样一种方便、高效、优质、安全的结算服务新模式。
所谓持卡办事,是指单位通过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承诺书》取得持卡办事资格。单位经办人员可以持牡丹社会保险缴费卡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读卡确认身份,口头申报或填写办事提示单,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事务。
1.持卡办事开通流程
(1)单位或个人独立缴费人员需开通特卡办事业务的,首先应取得《社会保险缴费卡使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本单元末附表1-2)。
(2)单位办事人持经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到区县社保中心结算大厅申请开通持卡办事。个人独立缴费人员可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直接到区县社保中心结算大厅进行持卡办事。
(3)区县社保中心结算大厅经办人员受理后当场办结,一份由单位留存,另一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2.持卡办事流程
(1)办事人进入社保中心结算服务大厅,向服务总台告知所需办理事项。服务总台根据办事内容进行引导,确定业务类型,选取号码单交办事人。办事人持号码单在等候区等待。
(2)办事人按窗口提示(或叫号)到相应窗口,将单位缴费卡(个人凭社会保障卡)以及相应资料递交社保机构经办人员。
(3)社保机构经办人员根据收到的资料,询问相关信息,进行相应操作并告知办理结果。
办事人提供资料齐全,申请办理事项符合政策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办结变更手续,同时打印相关业务《核定表》一式二份,加盖社保结算专用章交办事人,由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定表》双方各执一份。
办事人提供资料不全,需要继续补充材料的,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将提供的资料返还,当场打印《业务登记回执》(本单元末附表1-3)一式二份,加盖社保结算专用章交办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并告知办事人补全资料后可以再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资料到社保机构继续办理。《业务登记回执》双方各执一份。
如办事人申办的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社保机构经办人员当场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提供的资料返还。
四、理论链接
国家和政府为实现社会保险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有必要对社会保险的组织、决策和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以实现社会保险的目标。
(一)社会保险管理的概念
社会保险管理是指国家和政府为实现社会保险政策的目标与任务,通过特定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安排,对社会保险的各个计划和项目进行决策、组织、协调、监督及具体实施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活动。
(二)社会保险管理的内容
1.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
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内容包括如下内容:
(1)社会保险法规及实施办法的制定。
一般来说,立法权集中在中央政府,具体法规实施细则、办法等,则由地方政府制定。
(2)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设置。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在国务院的集中统一领导下,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分为纵向机构设置和横向机构设置。
从纵向来看,分为三个层次:
高层行政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属于领导层和决策层。
中层行政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内设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属于辅助决策、实施领导和传递层次。
基层行政机构——直辖地级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执行层次。
从横向来看,每一层次的社会保险机构,均按照三个不同方向的职能性质设置。以省一级的社会保险机构设置为例,分为: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制定社会保险政策、规划,对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和执行机构,属于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已经设到了街道一级。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对社会保险工作实施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二是由社会保险参与者和受益者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3)对社会保险法令、规章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等。
2.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
(1)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登记和审定被保险人的资格条件,并记录其变动情况。具体有:
①被保险人工龄年限的记录和确定;
②被保险人工资收入和缴纳保险费的情况记录;
③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待遇的情况记录;
④被保险人所供养直系亲属字和的记录与确定。
当被保险人发生劳动风险事故,申领保险金给付时,主要依据档案记载的内容,确定其资格条件并计算出保险金的给付数额以及提供服务的标准。
(2)社会保险的财务管理。社会保险的财务管理主要是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基金等方面的财务会计账目,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
(3)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资格鉴定与审批。被保险人发生劳动风险事故后,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或由指定的权威机构对事故的性质与程度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具有保险金给付的资格条件,由上述保险机构确定是否给付保险金或提供相应的服务。
3.社会保险的对象管理
社会保险对象的管理工作,从总体上说,属于社会服务性工作,是为社会保险的享受对象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服务。对社会保险对象的管理,主要是向他们提供经济保障、物质帮助,提供参与社会活动和就业方面的机会。因此,社会保险基层管理组织要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提供政策咨询,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老年人提供生活便利服务等,依托社区形成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
(三)社会保险管理的模式
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也被称为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按照自身的政治经济条件、历史传统和社会保险的指导思想等因素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社会保险管理类型。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1.政府直接管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方法
在这种体制下,政府首先要负责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和法令,还要负责检查和监督这些政策和法令的正确实施,受理有关社会保险的申诉、调解和裁决发生的纠纷等。除此之外,政府还要负责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在这种政府直接管理的体制下,又有两种具体形式:一种是集中统一的形式,另一种是分权管理的形式,这种管理形式也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上下分权,即中央政府制定基本法律和法规,地方政府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法规细则,有较大的立法权,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另一种是左右分权(或称横向分权),即实行分部门管理,如劳工部门管劳工保险,卫生部门管医疗保险,农业部门管“农保”等。
2.政府和公法机构共同管理
政府负责社会保障立法和监督,公法组织负责社会保障的业务管理,即立法监督与具体业务分开管理,公法机构是区别于政府机构和私人企业,并具有自治性的公共团体,一般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各种社会保障委员会或基金会,有时政府也派代表参加。其下设办事机构,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多项业务活动。政府主管部门虽无权干涉其正常业务,但是有权对它进行检查和监督。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有法国等欧洲国家。
3.工会组织管理
一般是在各级工会下面设立保险委员会,吸收工人代表参加,在国家立法范围内,制定出各种规章制度,开展多项社会保障活动,并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具体管理。
除上述三种类型外,有的国家把一些社会保险项目的业务,管理委托给商业性保险公司或私营银行办理。一个国家并不一定只采用一种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有时大部分保障项目交由非政府管理,而把其中某些项目的管理集中统一在中央政府手中。不论是哪种类型的体制,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国家都发挥着强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