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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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罗汉脚、大哥、头家与械斗

罗汉脚、大哥、头家 台湾地方人口急遽增加,人多无业,大陆偷渡客民,始听人言以为乐土,到达后乃知不若所闻,遂流荡无归,遨游街市,以诈骗勒索为事,人称“罗汉脚”。

“罗汉脚”无田宅,无妻子,不仕不农不工不商,嫖赌摸窃,械斗竖旗,无所不为,单身游食四方,随处结党,且衫裤不全,赤脚终生,大市村不下数百人,小市村不下数十人。这类人惰游无根,稍不遂意或犯法,则逃逸无所顾忌,若操之稍急,又鼓噪成为民变。一旦不逞之徒(犯法作乱者)啸聚,则皆附逆。罗汉脚等游手无赖或以讹索为事,其有求索于富户,不得则大书富户姓名,竖谋反逆旗于其门首,如果官府未查明真相,就旗中所书人名搜拿,往往使富户倾家荡产而后获释,而造谣竖旗者反而逍遥事外。

△ 台湾“番界”局部图

此图绘于1749年。图中红线为土牛红线,蓝线为新“番界”。

闽粤犷悍无赖之徒,大陆不能容,乃偷渡台湾与当地匪类结为一气,窝娼包赌,械斗抢劫,不知有官刑。社会一旦动乱,就数人或数十人结成一伙,四出作乱,从者称旗脚,倡者称股头,群尊股头为“大哥”。其人无勇无谋,竖大旗乘四轿,乌合之众勉强听从号令,劫仓库、抢富户、得钱财耳,及大军镇压,众人即各作鸟兽散。

台地富者极富,贫者极贫,与大陆迥异。全台田地大半归于富户,商贾生理(闽南语“做生意”的意思)之外,其次无田佃耕而食,其次无佃雇工而食,其下扛挑而食,又其下包娼窝赌贩鸦片,为抢为窃而食。富户称“头家”,上者数百万金、中者百万金、下者数十万金之富户所在多有。富户不重读诗书讲礼义,但对各级官员无不往来结交,左杂寡行者(操行不良的基层官员)结为兄弟,钻营考试,说合讼案,以此唬吓穷民,霸占田业,普通百姓敢怒不敢言。故历来匪民为乱,多起于拦米谷、抢头家。城市富户,倚官借兵自卫;乡间富户,见贼强即贿通贼党,摆饭敛钱,见其败,即为起义民义首。

闽粤分类械斗 台湾除漳泉械斗外,亦不乏闽粤械斗者。台湾平日地方安靖,闽每欺粤,凡渡船旅舍中途多方搜索钱文,粤人积恨难忘。逢叛乱,粤即合邻庄聚类蓄粮。闻警,则借义出庄,扰乱闽人街市村庄。于是仇日以结,怨日以深,治时闽欺粤,乱时粤侮闽,率以为常。

闽粤分类,其始稍有不平,一闽人出众闽人从之,一粤人出众粤人和之,最多不过是在交界处掳禁争狠,闽粤头家通知同乡防备而已。及台南械斗传闻淡北,遂有一日千里之势。匪人则乘机散布谣言,“罗汉脚”则借机生事。例如道光六年(1826年)中北部闽粤大械斗的相互大焚杀期间,逃至鹿港的难民有4,000余人。在后垄、中港两近海地方,则分别有闽人万余名前往避难,并搭寮筑围以御。粤人则大半聚集在田寮(苗栗头份)、铜锣湾(苗栗铜锣)、三湾等近山地方。是时,淡水与小鸡笼(台北三芝)之接壤处,山中有粤人千余为闽人所困,粮食中断数日未食,幸赖噶玛兰通判乌竹芳(山东博平人)驰至该地解围,谕以好合,计口授米,粤人涕泣感激莫可名状。

就整体而言,闽粤以族群分类相互械斗,闽人往往大败。当时的人认为闽人习惯于蛮横,经常酿成乱事;粤人明于利害,不拒捕不戕官。闽人为叛民;粤人即出为义民,保护官长,卫守城池。匪人则乘此假公济私,肆横报复,遇闽人不问其从贼与否,杀其人、焚其室、劫其财,曰予杀反贼不计其为闽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