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金融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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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制企业的契约性质、特点及主要类型

一、公司制企业的契约性质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体(nexus of contracts)。这一系列契约包括企业与债权人、股东、员工、供应商、客户等利息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其中,最主要的契约如图2-1所示。

图2-1 企业的主要契约

理论上,在持续经营期间,公司员工、债权人与公司的契约是完备的,不承担经营风险,因而获得的是固定工资、固定利息收入。而管理者、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契约是不完备的,契约中未约定的事项一旦发生,管理者与股东需为此做出处理决策,需要承担决策的风险,因而理论上他们享有剩余收益权。但在实践中,情况也许要复杂很多,如某种情境发生时,某些岗位的员工可能拥有剩余收益权,某些管理者可能只能获得固定回报,图中“?”表示这些可能。

二、公司制企业的特点

一般来说,企业制度可分为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三类。公司制企业是前两类企业专业化和规模扩张后良性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可以通过图2-2来展示三者的更替。

图2-2 企业三种组织形式的更替

从图2-2可以看出,公司制企业区别于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本质特征是管理者和出资人身份的分离,以及由此引发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分享剩余收益和剩余控制权。出资人将自己拥有完全产权的资产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投入到公司,实现财产权利的第一次转移,如图2-3所示。然后,公司法人按照法定或章定的程序将法人财产的经营管理委托给管理层,实现财产权利的第二次分离,如图2-4所示。两次分离清晰界定了公司财产权的四个方面:占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图2-3 企业财产权的第一次分离

图2-4 企业财产权的第二次分离

第一次分离:股东以拥有完整产权的自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任意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投入公司,使自身对其财产的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由对财产物质形态的占有转变为对价值形态的占有,也使其投入公司的财产(股权)与自有的其他财产分离。公司接受股东投入的财产,从而实现了对这些财产实物形态的占有,公司享有这些实物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例如:股东A将其名下价值为100万元的房产投入到X公司,占X公司股权的20%。签订出资协议后,股东A不再持有该房产的产权证书,但持有X公司的股票或股权证书,表明其在X公司的净资产中拥有20%的份额,但这20%不能确指是原来投入的房产。X公司此时拥有了原属于股东A的房产的产权证书,回馈给股东A的是公司20%的股份(或股票)以及附着在该股份上的权利。

经过第二次分离,公司将其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法人财产)的经营权授予了专职经理团队。专职经理团队拥有了公司财产的使用权、部分处置权及部分剩余收益权。上例中,房产的权利证书属于X公司,但X公司的经理人员可以使用、出租、出借、出售该房产。经过两次分离,公司制企业出资人(股东)实现了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综上所述,公司制企业的主要特点有: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权清晰。由图2-3和图2-4可知,经过两次分离,股东实现了对公司财产价值形态的占有,公司作为法人,实现了对股东投入财产实物形态的所有,经理人员则通过法定程序受托行使法人财产的经营权。这种清晰的权利归属,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前提,也是公司治理及其约束下投融资活动的基础。

(2)出资人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份额出资,按照所占份额享有公司股权,通过股权行使投票权来监督、干预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划分为相等的份额,在实际中,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若干股份来投资,然后按其所购买的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来计算股权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没有被划分为等额的股份,投资者通过认缴出资份额来确定投资额。如无特殊规定,同股同权。

(3)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享有公司剩余收益权和状态依存控制权,并对公司债务承担同份额的有限责任。剩余收益是不确定的,那么谁应该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呢?在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者这种古典式企业中,情况很简单,所有者同时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而在公司制企业中,有效的契约关系使两者共享剩余收益权,剩余控制权依契约状态在股东、经理人与债权人之间转移。

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以投入公司的财产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偿付责任。即便投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债权人,也不需要拿个人的其他财产来补充。有限责任有利于锁定股东的风险,可刺激投资热情;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份来转嫁风险;公司可以通过分散股权来分散风险。但是,有限责任不利于保障债权人、职工等相关者的利益。

三、公司的主要类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有限责任公司有三种形式,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若干个股东(1~50人)共同出资,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外,还有其他特点:在股东人数方面有严格的数量限制(1),不得公开募股;股份转让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设立董事会,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比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得晚,它是在解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搭便车”、流动性大、股东很难控制和管理公司等问题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2)的特性。

个人独资公司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非全资国有的法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不能再出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没有股东会、董事会,但必须有公司章程。当个人独资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时,该股东对该个人独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有关公司关、停、并、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发行债券等事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规定)的关、停、并、转还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这类公司的所有股东的出资额都划分为等额股份且同股同利,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此外,这类公司最突出的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由专职支薪经理行使公司管理权,但从理论上说,所有产权主体对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都享有机会上的平等和独立性。

由于各自的内涵和特点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适用于中小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大型企业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现代公司理论主要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