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溪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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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高祖玄孙之服

余为《丧服后传》书成,熙宁中欲重定五服敕而余预讨论。雷、郑之学阙谬固多,其间高祖、玄孙一事尤为无义。《丧服》但有曾祖齐衰(五)〔三〕月、(远曾)〔曾孙〕缌麻三月,而无高祖、玄孙服,先儒皆以谓“服同曾祖、曾孙,故不言可推而知”,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皆不然也。曾,重也。由祖而上者皆曾祖也,由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礼所谓“以五为九”者,谓旁亲之杀也。上杀、下杀至于九,旁杀至于四,而皆谓之族,族昆弟父母、族祖父母、族曾祖父母。过此则非其族也,非其族则为之无服。唯正统不以族名,则是无绝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