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相关主体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对全国ICP、IP地址及域名信息备案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协调。
(一)根据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二)指导、检查、督促省通信管理局开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
(三)了解掌握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组织研究解决。
(四)组织开展“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的优化、完善等工作。
(五)负责对跨地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备案信息进行录入、审核。
(六)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相关IP地址备案单位的备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定期通报备案工作进展情况和及时通报未备案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等备案信息的相关情况。
(八)协调部级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公益性互联网站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监管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对网站进行年度审核等工作。
(一)依法对ICP备案信息进行日常审核工作。
(二)指导监督本行政区接入提供者、网站主办者、IP地址备案单位的ICP和IP地址信息备案工作;加强对其制度建立、机构设置、数据库系统建设等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采用多种手段切实加强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的监管,将接入提供者对互联网站的管理情况纳入其经营许可证年检、行风评议等考核工作中。
(四)依法做好接入提供者、IP地址备案单位、网站主办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互联网站年度审核工作。
(六)负责对本行政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备案信息进行录入、审核。
(七)协同本行政区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
(八)积极支持引导互联网协会、通信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配合做好网站管理工作。
(九)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举报方式,广泛听取并认真查处社会各界对网站未经备案擅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不真实、接入提供者违规提供接入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接入提供者是为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主体。接入提供者应当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对所接入互联网站的管理。
(一)设立专岗专职,负责网站备案、规范网站行为及相关管理工作,专岗专职名单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工作交接,变化后人员名单及时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二)按照“先备案后接入”的要求制定完善接入服务流程,建立健全为用户代为备案信息的事前核验制度、对用户行为的事中监督制度、配合对违法违规网站的事后查处制度、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制等工作制度。
(三)应记录网站主办者的备案信息,对所接入网站主办者的备案信息进行动态核实,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
(四)接入提供者要杜绝为未备案的网站主办者提供接入服务,实时搜索已接入的未备案网站信息,及时停止并督促网站主办者履行备案手续。
(五)受网站主办者的委托应依法为网站主办单位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代为备案时,用户名、密码和系统提示信息要及时移交网站主办者,并指导、督促网站主办者下载安装电子证书。不得在已知或应知互联网站主办者备案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手续。
(六)对直接接入及间接接入的网站客户负有管理责任。
(七)应建设必要的业务管理系统,满足行业主管部门对网站管理的要求。
(八)做好用户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九)配合省通信管理局开展互联网站年度审核工作。
(十)配合省通信管理局对违法违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自觉接受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网站主办者应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一)应当自行或委托接入提供者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手续。
(二)应当保证备案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
(三)在通过备案审核后,应当在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按要求将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
(四)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变更,同时再次安装电子证书。
(五)涉及前置审批及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在取得前置审批部门和专项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关内容信息。
(六)网站主办者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用户明和密码丢失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省通信管理局经确认后予以补发。
(七)按照省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内容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年度审核工作。
(八)应当自觉接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IP地址备案单位具体承担IP地址信息报备工作。
(一)IP地址备案单位应当按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报备IP地址信息。其中,基础电信运营公司IP地址信息的报备由总部和省级公司共同完成,基础电信运营公司总部应对其省级公司的IP地址信息报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公益性互联网络的管理单位负责统一完成其网络上使用的所有IP地址信息的报备。跨省经营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提供者IP地址信息的报备由其开展业务所在地的所有分支机构共同完成。
(二)IP地址备案单位应当确保其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完整、准确。
(三)IP地址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IP地址备案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后的IP地址信息。
(四)IP地址备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IP地址管理制度。
(五)应当自觉接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域名信息的报备工作。
(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报备域名信息。其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报备所有CN和中文域名注册信息;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报备所有境外域名注册信息。
(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所报备的域名注册信息完整、准确。
(三)域名注册信息、域名备案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后的域名报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