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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针头交给幼童玩耍致人损伤,责任应如何分担?

现实困惑

三岁的林林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一日,林林因伤口疼痛而大哭大闹,护士陈某在为临床病人打完针后便去哄林林。看到护士手里的针,林林拿在手里把玩了两下,便不哭了。随后,林林拿着针跑出去玩耍,却不慎扎伤了住在隔壁的小朋友童童。童童的父母要求林林的父母赔偿其损失,林林的父母却认为是护士将针给了孩子,应该由护士赔偿。那么,护士陈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护士陈某将针交给幼童玩耍,无论其主观目的是出于哄孩子的善意,还是疏忽大意所致,都是不被允许的。打针用的一次性注射器,使用过后必须依法进行妥善处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仔细分析本案的来龙去脉,我们可以看到:本案的发生,一方面,林林的父母疏于教导,作为林林的监护人疏于对其进行安全防范,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医院护士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护士小陈与林林的父母应依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法律解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是对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规定。医疗废物是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避免其对社会和医务人员的损害,根据国家和卫生部有关文件,医院应对医疗废物的产生、包装、收集、运送、处理实行全程管理,以防止医疗废物对他人造成二次伤害或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