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户籍地为公民的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当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