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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何理解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答:《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是否享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权限,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权限以及是否依法享有事务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上述任何一方面违法都构成无权限或者超越职权。(2)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3)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遗漏程序步骤、颠倒顺序、超越时限以及违反法定行为方式的,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5)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政机关不得借用合法的形式,实现非法的目的。否则,构成滥用职权,行政行为就会被撤销。总之,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
在法定例外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所谓“可以”是指人民法院有权判决变更,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