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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类型有什么意义?
答:对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对于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与准确,维护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力与公信力,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不动产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物权法》的配套规定,旨在贯彻落实《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但是,《物权法》属于不动产登记的实体法,而《条例》是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法。不动产登记程序法关注的问题是,何种情形下、在符合哪些条件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何种程序、依据何种标准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众多,不同的登记类型,从申请人、申请材料到审核甚至颁发权属证书上都有所不同。因而,《条例》需要对不动产登记类型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对不动产登记类型做出规定,有利于实现国务院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四个统一”的目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长期以来,由于登记机构不统一,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类型的划分以及相应的程序就不统一,各类不动产登记中使用的概念术语存在很大的差别,如初始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这几个概念,在《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就有很大的区别。因而,《条例》对登记类型作出规定,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混乱情形,从而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不动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