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附属设置,并在其中生活居住,也可以依法经营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使用的土地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且必须属于农用地中的建设用地类型,;二是只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取得,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取得宅基地,尤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取得宅基地;三是使用范围不限于地面,还包括地面之上以及地下;四是该权利在最初取得时是无偿的。
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审批,其设立并不以登记为准,也并非依照合同;第二,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其成员用以住宅建设的,带有福利保障性质,不需要支付费用;第三,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除外;第四,村民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等设施,可以占有、使用,也可以继承,但是转让、抵押、赠与等都受到严格限制,不能随意进行。
《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2)依法继承的材料;(3)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4)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5)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