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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基本规定及不动产权利
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最早确立了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除此之外,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行政法规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规章有《土地登记办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等。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出了统一规定,是专门调整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的行政法规。
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对《条例》的规定进行了细化。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也对审判实践中涉及不动产登记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