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100问(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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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进行哪些登记?

根据《实施细则》第48条至第51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类型涉及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第一,首次登记。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二,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2)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3)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4)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5)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6)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转移登记。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1)互换;(2)转让;(3)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4)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四,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1)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2)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3)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