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异议登记?有什么效力?
异议登记,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类型,指登记机构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根据《物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首先,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2)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3)其他必要材料。其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再次,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最后,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进行异议登记之后,第一,对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来讲,其处分权利受到了暂时的限制,且不存在善意第三人问题。以房屋为例,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是甲,乙申请异议登记,并诉至法院请求将该处房屋判给乙,甲在此期间仍旧有权居住在该房屋内。若是乙胜诉,则甲并非权利人,甲无权处分该房屋,如果在异议期间甲将房屋卖给了丙,但由于进行了异议登记,登记簿上已有相关记载,则丙不能以其不知情为由获得房屋所有权,所有权属于乙。若是乙败诉,则甲仍是权利人,如果在此期间,甲想将房屋卖给丙,但丙因为存在异议登记而拒绝购买,由此给甲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则这部分损失由乙负责赔偿给甲。
对于异议登记期间的处分问题,《物权法解释(一)》第16条专门指出,如果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第二,对登记机构来讲,根据《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