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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首次登记?什么情况下需办理首次登记?
首次登记作为一种登记类型,是《条例》的首创,整合了《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的总登记、初始登记、设定登记等。根据《实施细则》第24条的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内涵上讲,首次登记整合了土地总登记和初始登记、建筑物的初始登记和设立登记、土地权利的初始登记,以及建筑物他项权利的设立登记等。简单来说,就是在土地上设定某种新的权利时,合法建造房屋第一次办理登记时,以及在土地、房屋上第一次设立抵押权、地役权等权利时,需要到登记部门办理的登记,就是首次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这些登记类型虽然都称为首次登记,但是提交的材料不同、登记程序不同、颁发的权利证书也不同。第二,不同的权利类型,首次登记的效力是不同的。例如,不动产抵押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设立,不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方才设立;地役权的设立则是以地役权合同生效时为准,登记之后可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也不以登记为必备条件,登记只是对权利的事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