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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跨行政区域时如何确定登记机构?
《条例》确定了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进行的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不动产是跨行政区域的,不仅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还可能有跨市级甚至省级行政区域,这时候就会产生由哪个地方的登记机构进行管辖的问题。
对此,《条例》进行了专门规定。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如果不能分别办理,则先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并不一定是县级部门的上一级。如果是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应由两个地级市的上一级,一般是省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例如,一片林地有一部分位于某省甲市A县,另一部分位于某省乙市B县,虽然是两个县级行政区域,但同时也跨了两个市级行政区域,因此,这片林地的登记由该省的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