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如何理解安全生产的方针?
答: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经验的总结,可以说也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实践证明,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了这一方针,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在理解这一规定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其根本利益所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发展经济,首先并且始终都要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任何忽视生产安全的行为,都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
(2)保障安全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不能要钱不要(职工)的命。一切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首先必须确保安全,无法保证安全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绝不允许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为了使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到实处,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如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和要求,不具备安全条件或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工作,重在防范事故的发生。总结生产安全事故的经验教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把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对立起来,对一些重大事故隐患视而不见,空洞说教多,具体落实少,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二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有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猖獗,安全管理混乱,不按照安全规定和要求办事。三是,有的重视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但对预防事故重视不够,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够,甚至对已经出现的重大险情没有及时采取防护措施,致使事故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安全生产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一些基本制度、措施和行为规范,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4)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人的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明确各方的责任。既要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漠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严肃追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要求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