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离退休人员返聘属雇用法律关系
案例名称:江水观诉海盐新城物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离退休人员到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原单位对其返聘,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应属于雇用法律关系,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应由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 2009年第4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09)嘉盐民初字第334号(一审)
2.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别
案例名称:曾凡林诉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环境卫生管理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的经营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只要付出劳动就可以按月获得固定报酬,而承包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承包双方各自承担风险。因此,是否由劳动者承担风险是判断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约定由劳动者自行收集垃圾出售从而获得收入的合同更符合承包合同的特征。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 2009年第3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8)香民一初字第2439 号(一审)
3.同一劳动者与不同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与责任的认定
案例名称: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公交集团湖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王勇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母公司”仅以“内部文件”的形式通知其“子公司”原有职工变更为“子公司”的职工,应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严格审查证据,从而判断真正的用工单位。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确已变更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劳动者与“母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与“母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合法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 2009年第8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3385号
4.临近毕业,尚未领取毕业证的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案例名称:季小莉诉升海空调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临近毕业,尚未领取毕业证但已领取《就业推荐表》的在校大学生是合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应认定有效。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总第68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一终字第0180号
5.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因用人单位间业务划转致使劳动者被转到新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龄计算
案例名称:杨桂君诉西安交通大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临时工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因用人单位间业务划转致使劳动者被转到新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工龄应与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一并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公平诚信原则,结合双方在本案中的举证能力,应由西安交通大学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西安交通大学在指定期间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认定西安交通大学与杨桂君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杨桂君主张其自1983年起在西安交通大学从事劳动工作的事实成立,其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 2009年第2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648号
6.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经济补偿事宜的,不适用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案例名称:北京软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王宏喜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合资、性质、名称等改变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的劳动者,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为在改变后的单位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经济补偿事宜的,对用人单位不适用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631号
7.劳务派遣到期后继续工作时的法律关系
案例名称:吴文芳与北京羊坊店社区劳务服务中心、北京颐源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劳动的,应视为劳务派遣合同的延续而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得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 2009年第1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4473号
8.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名称:周国平诉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拒发工龄补偿金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应支付职工按本企业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不得随意克扣该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也不得将其作为支付条件设定限制性条款。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58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常民一终字第145号
9.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可终止合同
案例名称:中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孟宪忠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因客观原因,虽一方当事人没有主张终止劳动合同,但其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法院应当依法裁决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4辑,总第54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54号
10.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降低劳动条件致劳动者提出解约,用人单位应负的责任
案例名称:王春荣诉东星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若用人单位没有正确地履行此项义务,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降低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被迫提出解约要求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改变了职工原有工作条件,并且公司还制定了苛刻的公司规章,这让职工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要遇到困难,最后只能被迫辞职。这显然有悖于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定客观上造成了劳动者劳动条件的丧失而致使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 2009年第3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一终字第717号
11.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认定
案例名称:马娟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劳动条件致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致使劳动者依然在单位上班,却没有工作岗位,没有计件工资。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等,不应视为双方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而应按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仍应支付违约金。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2辑,总第56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1971号
12.劳务派遣纠纷不应适用协议管辖
案例名称:孙晓峰与上海浦东外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应仅限于一般合同纠纷。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性质不同,当事人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因此劳动合同纠纷不应适用协议管辖。在劳务派遣中,由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即是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因此,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地点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可据此确定管辖。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 2009年第1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16480号
13.民办学校与不具有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
案例名称:时保平诉上海市民办金苹果学校劳动合同案
裁判要旨: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不具有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宜适用人事仲裁程序,判断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主要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依据,而非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确定。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4辑,总第66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235号
14.法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正确时的判决内容
案例名称:秭归县恒丰纸业有限公司诉陈义华劳动合同、工伤待遇案
裁判要旨:法院在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正确时,不能仅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应当对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作出判决,以保证在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结果具有执行内容。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2辑,总第52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宜民终字第492号
15.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期间中断的认定
案例名称:刘桂华诉永丰县畜牧良种繁殖场、永丰县农业局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用工单位作出除名处理决定虽已超过10年,但期间当事人反复向所在单位主张权利及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这一行为可引起仲裁期间中断。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4辑,总第66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吉中民一终字第57号
[1]条旨为编者所加,全书同。
[2]本部分内容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冲突的,以《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准。
[3]因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已被列入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4]因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被列入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5]自2007年5月1日起,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新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6]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程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执行。
[7]该规定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2007年11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废止。
[8]自2004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