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婚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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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起源与遗产
中世纪早期

7世纪法兰克人的婚姻

7世纪时,法兰克人的婚姻依然要分两次完成。“婚礼”要在召开“贵族会议”的时候举行,这是一种定期召开的大会,全村的人都要到场。男女双方须偕同证婚人一起出席。未来的妻子要接受一张彩礼清单,是她结婚的唯一证物;未来的女婿要给他未来的岳父一笔钱,作为取得迎娶其女儿权利的代价;钱是象征性的,按规定是一个苏(1)加一个德尼耶(2)

马尔屈尔夫的教会法规汇编,为我们留下了一张彩礼清单实例:“愿一切都美好、顺遂、幸福、兴旺!把为生儿育女或其他必要的理由而为婚礼或结婚所作的赠与,都白纸黑字地写在一份文件里。因此,在结婚之前,某人给正派姑娘某某,他未来的儿媳,即他儿子某某的未婚妻一处叫……的房产,坐落在……家具一应俱全,能够立刻入住,里面的一切,都在赠与之列。同样,作为彩礼,赠与的产业还有……坐落在……另有可以用来铸造多少个苏的金银。同样的赠与,还有多少匹马,多少头牛,多少头役畜,多少头猪,多少只羊……这些东西要在举行婚礼之前,经他的手交给上面提到的那个姑娘,即他的儿媳,由她任意支配。如果有人想对赠与清单提出反对或企图撕毁,则该人须付给男女双方同样多的东西。”

赠与彩礼后要举行第二次婚礼,年轻的新娘由一支兴高采烈、举止得体的队伍护送到夫家:新娘受撒利克法保护,若有人在护送途中把她强奸了,那个人就得赔偿8000个德尼耶!

晚上,神甫会来为洞房和新婚夫妇要睡的婚床祝圣。神甫会选这段保存在7世纪的一本祈祷书里的祈祷文:“啊!神圣的天主,全能而永恒的上帝,我们为你的仆人新郎某某、新娘某某向你祈祷,你赐给了他们婚姻,他们希望通过我们的祈祷得到你的祝福。主啊,赐福给他们吧!使他们生活得美满和谐。让他们有撒拉那样的温柔,利百加那样的吃苦耐劳精神,拉结那样的爱情,苏珊娜那样的韵致和柔情。让你的祝福像落在大地上的露珠一样落在你的仆人身上吧!让他们通过祝福而感到你的力量,在永恒的欢乐中接受圣灵。”

婚礼要到第二天早晨或更晚新人“完婚”之后才全部结束。当时的教会力图使新婚夫妇在三夜之内保持贞洁,但通常只有信仰很坚定的人才能做到。女人和夫妻生活中的这个重要转折是以礼物作为标志的——这是妻子从丈夫那里得到的最初的礼物。礼物可以是首饰,主要是戒指,但不一定非得是戒指。尽管马尔屈尔夫的教会法规汇编写得很详尽周到,但没提新娘是到这个时候才真正得到“陪嫁财产”的。(3)


(1) 辅币,1法郎合20个苏。——译者注

(2) 一个苏合12个德尼耶。——译者注

(3) D'après Beauchet, 18, pp.26 ss.; Frédégaire, ch.XVIII; la loi salique, passim; formulaire de Marculfe, l.II, ch.XV(P.L., t.87,140, col.738); missel de Bobbio(Ritzer, 175, p.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