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监督机制
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它是一个极其严谨的工作,是国家治理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在我国,每一部法律,都是立法者基于时代背景、社会形势、人民呼声,邀请最顶尖的专家参与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之后,经过严格的表决、公布程序后才制定完成的。立法是汇集众人之所长,造福天下的伟业。如今的立法,更强调民主性,也就是从“关门立法”变成了“开放立法”。它可以让公众的意见在立法过程中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反映,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真正成为保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良法。一方面,这就要求立法者更要认真用心去立法,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如果不能取信于民,那么一切工作都变得毫无意义。因此,所谓的民主立法,绝不能是遥不可攀的高岭之花,而是要俯下身子深入群众,只有接得了地气,才能聚得拢人气。群众不理解的法规内容,要细致耐心讲解清楚;新的政策变动,要及时有效落实下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是简单的一句话,而是需要真正落实到实践之中。
另一方面,民主立法要求立法主体具备并努力提高民主立法的素养和能力。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就别揽那瓷器活。这种素养和能力的培养不能一蹴而就,它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思考和总结。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要让群众感知到公信力,自觉接受监督,提高群众参与度,不搞那些花里胡哨的东西。增强对立法者身份角色的认同感,以促进公平正义为己任,强化责任意识,提升立法水平和质量,维护法律的公信力。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如果说,民主立法就是要多听方方面面的意见,多吸取社会智慧,那么科学立法就是要实事求是,不能拍脑袋做决策。它是新形势下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2011年的两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门类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意味着,“有法可依”的目标已经实现,法律在数量上应有所保证,但不是多多益善,太多的法律往往会让人无所适从。老子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现在更要严把质量关,努力做到尽善尽美。现如今人们更关心的是法律法规好不好、管用不管用,只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才能实现立法质量的全面提升。因此,它要求立法过程中尊重和体现规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立法需遵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是立法要遵循立法工作本身的规律。“态度决定一切”,在尊重和体现规律的同时,应该具有科学的立法态度。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立法者应当“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脚踏实地、实事求是,时刻不忘肩上的使命,这才是应该持有的态度。
此时此刻,不禁联想到自身,仍记得刚上研究生的时候,期末论文作业写得乱七八糟,因此,我导师给我这样的评价:“我觉得你写这篇论文,要么是不认真,要么是没有专业理论基础。”这样的批评可谓是一针见血。既要认真用心,又要有相应的知识储备,才能写出别具一格的优秀论文。当时,我不仅缺乏认真严谨的态度,又没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以致没有较好地完成论文任务。之后,我深刻反思,逐渐端正学习态度,进而取得论文写作水平的进步。
天下之事莫不如此。立法亦然。历朝历代的大多数统治者在立法活动中,要么是不认真,要么是没有立法的专业理论基础,所以才把天下搞得乌烟瘴气、一团糟,断送了锦绣江山。而现在我国格外重视立法工作。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推进,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九大宣布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顶层设计,发挥其对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这一系列的工作都表明了我们力争良法善治的态度和决心。
良法之治贯穿了法律实施的全过程,不仅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法律监督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部分,要有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制约,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监督。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是可怕的,它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恣意践踏路上的行人。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指挥得法、令行禁止、造福于民;权力一旦被少数人滥用,超越了底线,就可能滋生腐败,贻害无穷。同样不受监督的法律随时都会演变成恶法,并在这条道路上越走越远。例如,我国曾经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农村人和城市人分别适用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造成“同命不同价”,这就明显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普世价值原则,让受害者怨声载道,难道这就是所谓的正义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也被弃之不顾。可见,建立一种强力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尤为重要,它可以防止非正义的恣意横行,可以将权力关进笼子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建立起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由此,才能更好地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维护人民的权利,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对于良法而言,智者千虑,难免也有一失。即使再优秀的立法者,也会有许多意料不到之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即使是一部确实没有任何毛病的法律,也扛不住时间这个敌人,滞后性会渐渐显露出来,此时法律便有“恶”的性质了。不仅如此,法律在应用于社会实践时,总会有意想不到的困难,无论是问题还是困难,都是一个对法律不断修订和完善的过程。在我看来,倘若真正用心、认真去制定好每一部法律,又具备了立法的能力与知识储备,我想即使法律出了问题,至少也不会很严重。
正义女神源自古希腊神话。她一手持天平,意味着衡量法律;一手持宝剑,代表了维护法律,它体现了良法之治和严格执法的双重意义。最引人注目的是:她的双眼被一条丝带蒙上。这不是失明,而是一种自我约束,杜绝一切干扰,不开小差,不被各种偏见和利益所左右。发现犯罪是公、检的职责,法官要做的是公正裁判,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你要用心灵去关照,用心灵的眼睛去洞察事情的真相。”
正如著名法学家边沁所言,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即“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这不就恰到好处地阐明了法治天平的两个砝码吗?正义女神一手持天平,一手执宝剑,这到底意味着什么?想要进行自由的批判,必须要建立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国无法不安,党无纪不治”,工作做到公开透明,方便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问题,纠偏纠错快速直接,杜绝违规现象,成就一个全方位、无缝隙的监督体系。这就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责任到人,指标明确,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立法需要广大民众的参与,如果仅靠一个或几个人的“专业理论基础”,其实就是一种“不认真”。
我们常说,不论研究哪一门学问,只有在批评中才能获得长足的进步,在溢美之词的笼罩下,结果只能是沾沾自喜、故步自封。《弟子规》有云:“闻过怒,闻誉乐,损友来,益友却;闻誉恐,闻过欣,直谅士,渐相亲。”伏尔泰有句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话发展到今天就演化成为“当权者要容得下尖锐批评”,而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就必须给予批评的渠道吧。刘邦、曹操、李世民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就是因为他们具有博大的气度和襟怀,善于用人、善于倾听,懂得采纳别人的意见。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聪明的领导者总是特别注意听取群众的呼声,根据现在民主政治的要求,政治事务必须公开化、透明化,每一位公民都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发出自己的声音,人民享有最广泛的话语权,否则人民当家做主只是一句空话。
人民群众的监督也就是所谓的社会参与式监督。它能够广泛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利用公民和社会舆论的方法,成为实现社会监督的最广泛形式。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社会监督仍会面临着重重压力。民众在公开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过程中,难免会触碰到各种利益关系,有时候,这种自由的声音就被压制下来。基于此,对于社会监督来说,就必须打造一条顺畅的监督渠道。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他们真正参与到监督的进程中来。经过参与者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而形成的规则要比单方面制定的规则应用得好,经过社会各方、各阶层的真实代表相互博弈、相互协商而形成的规则是人们真实意思的表达,参与者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义务感,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尊重和执行。当然,民主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效率,会把一些本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增加成本,但要知道,一部优秀作品,必然是经过反复推敲,千锤百炼才能大功告成。
民主协商是权力制约的一种必要手段,仍然是利大于弊,它很好地回答了权力如何运用这个问题,我国《宪法》在开篇序言中便强调政治协商在我国民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都一再指出,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并且要求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形式,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发展。不仅如此,新闻媒介更应该提高自身的素质,自觉承担起监督的重要作用。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大海之所以广阔无垠,是因为她广阔的胸怀,勇于接受一切淤泥污垢。赫胥黎曾言:“对一个国家民族而言,专制和蛊惑无论如何都不是政府的必然选择,自由和秩序也决非不可融会,敬畏应当服从知识,自由讨论是真理和国家真正统一的生命。”
李时珍著《本草纲目》花费27年,《徐霞客游记》34年才得杀青,马克思完成《资本论》更是历经40年的风雨坎坷。而立法远远比著书立说要复杂得多,事前想得清,事后就不会穷折腾,否则,会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发生执行难、适用难、遵守难,还要推倒重来,这才是更加误时误事。要在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孙子兵法》强调不打无准备之仗,预则立不预则废。磨刀不误砍柴工就是这个道理,计划越周详,事后出错的概率就越低,没有计划的行动就是盲目作为。美国企业家理查·S.史罗马在《无谬管理》一书中指出:“一件方案,宁可延误其计划之时间以确保日后执行之成功,切勿在毫无适切的轮廓之前即草率开始执行,而最终导致错失该方案之目标。”
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天赋人权,提倡自由平等。他被称为“欧洲的良心”。
法律需要自由的讨论,在讨论中,人们逐渐树立起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在讨论中,国家呈现出一种自由的氛围,引导整个社会向善。法律也要接受人们批评,给予人们提意见的机会,使得法律日臻完善,尽善尽美。当然,人们在批评之前,应该自觉树立起法律的信仰,有信仰,才能更好地配合法律的执行,才能更自觉地指出法律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