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我是业主,想知道业委会的成立未经备案,是否有效?
◎ 热线陈述
陈某所在的小区最近准备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该小区的业主张某、李某、王某等9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小组,进行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2015年8月10日,9人筹备小组向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筹备小组的名义用邮政快递的方式发出邀请函,邀请该局参加小区首届业主代表大会并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给予指导。同年8月25日,该小区举行了首届业主代表大会,但是上述行政部门并没有派任何工作人员参加大会,为了公正性,该小区另外邀请了刘某、邱某两位律师参与了开会过程中的监督和见证等相关会务工作。通过召开大会,该小区通过了《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等相关事项,选举出张某等9人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选举王某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李某和赵某为副主任。同年9月11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将选举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资料报送该市国土局进行备案。同年9月28日,国土局向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发出了《关于暂缓备案的通知》,但业主委员会不服该市国土局作出的通知决定的内容,依法采取了申请行政复议程序。在本案复议期间,国土局又向业主委员会的部分业主发出了《关于撤销〈关于暂缓备案的通知〉的函》,撤销原作出的暂缓备案决定。至今该国土局仍未对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为了尽快解决此事,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王某致电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了相关事宜。
◎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业主大会的成立进行指导以及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进行备案,是作为行政部门的国土局的法定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基于业主的意思自治并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统一经过法定程序选举成立。本案中,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之时即告合法成立。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备案”和“指导”均不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虽然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但这并不影响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因为备案也不是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法定条件。据此可知,本案中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