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法规对可以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明确规定
《条例》第5条规定了10类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包括以下几类:
1.集体土地所有权。
包括村民小组(生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条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4.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5.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48条对其范围作出了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所有权为国家的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
7.海域使用权。
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8.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也可以委托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
9.抵押权。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0.地役权。
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被利用的不动产被称为供役地,获得便利的不动产被称为需役地。
11.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即指权利人对特定房屋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房屋是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志的,这与动产不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都对此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