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不动产登记行为类型化是判断登记行为性质的基础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确立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包含的不动产登记行为非单一种类,因而,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宽泛而概括的概念,若要界定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否可诉,需要将不动产登记类型化,才能明确具体类型的行为性质,而之所以要确定行为性质,是为给救济当事人的权利选择合理有效的途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不动产登记行为分为了四类:一类是依申请的登记行为;二类是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三类是依嘱托的登记行为;四类是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