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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未公示年度报告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1)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必须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由此可见,公司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2)存在被移入经营异常目录、严重违法公司名单和给予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
第一,存在被移入经营异常目录、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法律风险。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存在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政府采购等领域的风险。《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