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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剩余经营期限能否短于商事交易所需的时间?
(1)公司剩余经营期限不可以短于交易所需的期限
实践中会出现商事交易所需的期限长于公司剩余经营期限的情况,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若公司的营业期限短于商事交易的需求时间,且未及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延长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时,很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从而导致公司在营业期限内无法完成双方之间的交易,最后造成双方的损失。因此,开展商事交易时要关注目标公司的营业期限,避免交易无法履行的风险。
(2)存在公司解散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的,公司解散。公司解散使得公司主体资格不存在,双方无法完成交易。因此,公司剩余的经营期限不可以短于双方交易的需求。
(3)存在被责令限期登记和罚款的法律风险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当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当公司的剩余经营期限短于商事交易所需的时间时,公司应当在交易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延长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手续,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交易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