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政权力及其运用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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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水利行政许可实例

一、杨林船闸枢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行政许可概况

为了促进区域航运发展,完善区域水上运输网络,适应船舶标准化、大型化发展,提高水运经济效益,提升内河航道服务水平的需要,建设单位于2013年9月4日向江苏省水利厅提出杨林船闸枢纽(含远调站和待泊锚地)建设(包括杨林节制闸移位扩建,设计段上下游引航道扩挖及堤防改退建,左盘头、仪桥涵洞以及滨江公路桥、玖龙大桥等配套建筑物赔建改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准予水工程规划行政许可。

(二)受理的申请材料

1.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

2.杨林航道整治工程杨林节制闸工程工可阶段设计方案;

3.杨林船闸(枢纽)工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

4.杨林船闸工程方案(工可阶段);

5.省发改委项目建议书批复;

6.工程方案(工可阶段);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2.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是否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或防洪除涝规划的要求;

3.工程占用的水域面积、调蓄容量以及在不同设计条件下,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是否较小;

4.不同设计标准洪涝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是否较小;

5.提出的减免负面影响的补偿措施是否可行。

(四)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

1.拟建船闸布置在现有杨林节制闸西侧(上游)565.71米处,船闸建设规模为23×230×4(米),拟建节制闸闸孔净宽36米。船闸下游引航道和远调站布置需退建长江主江堤150米、港堤1630米,节制闸上移改建港堤685米。杨林船闸、杨林节制闸、改退建大堤与周边原有长江堤防、杨林塘堤防共同形成防洪圈,维持杨林塘防洪功能。工程基本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江苏省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2.杨林船闸通航标准与航道等级均为Ⅲ级,设计最大船舶吨级为1000吨,最高通航水位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拟建节制闸设计排涝流量313立方米每秒,引水流量383立方米每秒;江堤(含主江堤、港堤)工程级别为2级,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主江堤设计堤顶宽8米,土堤顶高程6.14米,迎水面挡浪墙顶高程7.3米,港堤设计堤顶宽8米,设计土堤顶高程5.64米,迎水面挡浪墙顶高程6.8米。工程防洪标准、工程等级(别)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杨林船闸(枢纽)工程不改变杨林塘防洪、排涝、输水等功能和能力的发挥,提出的补救措施基本合理。杨林船闸工程应按国务院第460号令[1]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4.杨林节制闸、改退建堤防及赔建涵洞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连同施工导流方案一并报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5.建设单位应和相关水利管理单位商定工程的施工组织安排,最大限度减小对现有水利设施运行和管理的影响。工程施工应优先退建堤防,待退建堤防实施完成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再实施跨闸公路桥。

6.施工结束后须清理河道及施工区内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施工机械等,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渣等垃圾,应运至河道外堆放,确保河道行洪通道畅通。建设单位应做好超标准洪水的应对措施;防汛期间,应接受防汛指挥机构和堤防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优先服从防汛工作的安排,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满足防汛抢险工作的需要。

7.工程完工验收后,应按《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确定杨林塘河道管理范围,到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满足河道管理、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杨林节制闸是长江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明确管理体制,落实管理队伍与管理经费,保障节制闸的安全运行。船闸、节制闸运行应无条件服从水利行洪、引排调度要求。节制闸开闸期间,船闸管理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航运安全。

二、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况

苏州市吴中区为有效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配套解决吴中区郭巷片区、吴淞江科技产业园和吴中出口加工区的污水出路,减少入河污染物排放量,需要建设吴淞江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尾水入河排污口。为此,苏州吴中吴淞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江苏省水利厅提出吴淞江污水处理厂一期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日作出了准予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受理的申请材料

1.江苏省河道(湖泊)设置、扩大排污口申请书;

2.苏州市吴中区吴淞江污水处理厂一期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报批稿);

3.省发改委项目建议书批文;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2.是否符合管理要求;

3.污水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4.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是否已有第三人承诺书或协议、纪要等其他相关文件。

(四)行政许可的内容

1.同意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吴淞江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在厂区西侧白洋湖(东经120°40'37.4″,北纬31°12'26.6″)设置排污口。

2.一期项目尾水排放量为每天4万吨,其中工业污水每天0.8万吨,生活污水每天3.2万吨。尾水排放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表2中相应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污染物年最大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为730吨、氨氮73吨、总磷7.3吨。

3.吴淞江污水处理厂应严格控制接管和尾水排放的水质标准,禁止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质。按照国家节能减排和尾水再生利用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工艺,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的处理效果,确保污染物削减到位。

4.入河排污口应按规定安装水量计量装置和水质在线监测仪,并加强接管水质、排水水量和水质以及排污口附近水域的水质监测。同时,严格污水处理厂管理维护,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事故池建设等防范措施,杜绝事故排放。

5.一期项目建成后,吴淞江污水处理厂应按规定向省水利厅申请排污口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6.有关排污和监测情况应当定期报苏州市水利局和吴中区水务局。遇特殊情况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三、国信仪征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取水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况

为了提高仪征汽车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制冷能力,缓解扬州电网南部地区供电紧张局面和环保压力,整合替代现有燃煤小热电和区域燃煤锅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仪征联众热电有限公司计划兴建江苏国信仪征燃机热电联产工程。因工程运行需要取水,遂于2014年1月17日向江苏省水利厅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江苏省水利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专家审查意见,经征求扬州市水利局和仪征市水务局意见,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准予仪征联众热电有限公司国信仪征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受理的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国信仪征燃机热电联产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专家审查意见;

4.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查的内容

1.取水量是否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是否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能力;

2.增加取水量后地区取水许可总量是否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

3.是否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4.取水、退水布局是否合理;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是否能够满足用水需要;

6.是否可能对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

7.是否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

1.同意仪征联众热电有限公司国信仪征燃机热电联产项目以石桥河为取水水源,建设2×100MW级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取水口位于距仪扬河300米处石桥河东侧(东经119°11'44.41″,北纬32°16'20.41″),设计最大取水流量0.225立方米每秒,核定年取水总量409万立方米;生活用水取自市政自来水。新增生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仪征市水利局负责调剂。

2.建设项目不设入河排污口,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和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清水排入石桥河,并应符合环保要求。

3.取水设施建成后,须安装先进计量设施并接入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向省水利厅提交取水许可验收相关资料,经省水利厅组织验收合格、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4.建设单位要加强取水水源水文监测,建立健全应急预案,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等规费。项目取水由仪征市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

四、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地下水取水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况

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在沛县工业园区项目用水,由于公共供水管网尚未到达,为了解决用水的问题,于2013年4月16日向江苏省水利厅提出深层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专家审查意见,以及徐州市水利局和沛县水利局意见,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了准予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受理的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沛县工业园区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专家审查意见;

4.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查的内容

1.申请取用地下水是否在地下水禁采区;

2.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是否造成重大损害;

3.取水、退水布局是否合理;

4.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是否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

5.取水对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会产生重大损害;

6.申请的取水量未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四)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

1.同意徐州大屯工贸实业公司在沛县经济开发区内新凿一眼深井,井深约150米,取用第四系下更新统孔隙地下水,最大日取水流量21.5立方米,核定年取水总量7800立方米,用于厂区职工生活和消防用水,不得改变取水用途和供水范围。待市政供水管网通达后,该眼深井按规范封填。所需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由沛县水利局负责调剂。

2.建设项目不设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接入大屯煤电公司中心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新凿深井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队伍按规范施工,严禁串层开采,并按规定提供成井资料,施工时须有沛县水利局派员现场监督。

4.井成后,须安装先进的计量设施并接入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预留水位观测孔,经徐州市水利局组织验收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5.建设单位要加强地下水水位、水质动态监测和水源保护,按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等规费。项目取水由沛县水利局负责监督管理。

五、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特殊钢线材厂专用码头工程建设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况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特殊钢线材厂年产特种钢50万吨,以陆路运输为主,运输成本高。为有效降低公司物流销售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需要开辟水上运输线。为此,该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江苏省水利厅提出在长江扬中河段江阴水道南岸的白屈港闸下游建设专用码头工程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江苏省水利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准予该公司建设专用码头的行政许可。

(二)受理的申请材料

1.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申请书;

2.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特殊钢线材厂专用码头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3.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特殊钢线材厂专用码头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2.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除涝、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

3.是否影响河势稳定、行洪输水、水工程安全运行、水环境、防汛抢险,蓄滞洪区是否符合安全与建设要求;

4.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5.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6.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四)行政许可的内容

1.同意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所报码头工程建设方案。拟建工程位于长江扬中河段江阴水道南岸的白屈港闸下游约400米处东侧港堤。工程规模为500吨级泊位1个,建设方案为开挖堤防迎水侧青坎形成港池码头。码头港池设计泥面高程-3.2米(85国家高程,下同),码头长130米(其中停泊段长90米,两侧连接段长6.6米、13.4米),码头面高程5.74米。码头结构为前板桩结合管桩拉梁增锚结构,板桩后采用水泥搅拌桩套打止水帷幕防渗。对现有船运跨行车桥吊进行适当改造满足装卸要求,桥吊净空高度大于5米。码头后方场地高程5.7米~5.9米。

2.同意翻建防洪墙135米。钢筋混凝土防洪墙顶高程7.2米,墙后设置9米宽的防汛道路。应做好防洪墙改建工程与两端已有工程的连接,按照堤防工程建设规范和程序进行改建工程建设,保障防汛通道的畅通,并接受无锡市和江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堤防青坎开挖、防洪墙改建、桥吊基础设置、港池疏深与河道的衔接、防护工程等设计方案以及拟建工程施工方案应报无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4.拟建工程应安排在非汛期实施。工程建设中应重视港池开挖、浚深对堤防岸坡稳定的影响。工程建成运行后,应做好码头区及口门段近岸河床冲淤变化的监测和相应维护工作,确保该段江岸和所建工程防洪安全。

5.工程建设位置和界限及开工手续由江阴市水利局具体审查批准。工程施工前,应到江阴市水利局办理河道堤防占用手续,交纳有关费用。拟建工程占用的河道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其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工程完工后,应有当地水利部门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今后,由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承担占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和防汛责任,并接受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水利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在洪泽湖周边滞洪区内兴建330省道延伸段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一)行政许可概况

为完善区域干线公路网结构,适应交通增长需求,促进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和旅游资源的开发,淮安市交通运输局拟建设330省道延伸段(淮安境内)。建设内容为穿越洪泽湖周边滞洪区的二级公路。公路全长18.511公里,跨越二河、张福河、赵公河桥梁工程。因建设项目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淮安市交通运输局遂于2011年11月23日向江苏省水利厅提出330省道延伸段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同意的行政许可。

(二)受理的申请材料

1.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及位置、界限审批申请书;

2.330省道延伸段(双沟至205国道环湖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330省道延伸段(淮安境内)穿越洪泽湖周边滞洪区及跨越二河、张福河、赵公河桥梁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修订稿)及专家评审意见;

4.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5.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查的事项

1.是否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以及有关技术及管理要求;

2.是否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3.是否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是否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是否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8.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是否由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已经组织专家论证通过;

9.是否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四)行政许可的内容

1.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防洪评价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认为:该工程实施对洪泽湖周边滞洪区滞洪及二河、张福河、赵公河的供水、水资源保护、河势、防汛抢险等影响较小,原则同意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洪泽湖周边滞洪区内路段长14.71公里路段,道路设计必须符合滞洪要求,并考虑滞洪时洪水对公路的影响;穿滞洪区漫水公路段路面高程不得超过原地面以上0.1~0.2米;原地面高程14.3米以上路段路面顶高程沿原地面敷设,与现状地面齐平;道路穿越滞洪区内大中沟须全部采用桥梁形式跨越,道路沿线跨河桥梁不得在河道现状和规划堤防堤身断面内设置桥墩,所有桥梁引桥填土高度2米以上部分须采用桥梁架空形式;跨二河东、西堤钢桁架桥须适当扩大跨径,使19号桥墩不布置在背水侧平台上,使45号桥墩不影响西堤安全。每个滞洪圩区均需根据滞洪需要设置一定长度的进洪、退水通道,避免分割滞洪;高度重视对于滞洪区内道路对滞洪、退洪的影响,补救措施需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

3.拟建工程沿线穿越多条河道及众多中小沟、渠,建设单位应进一步优化沿线路基下的涵闸等建筑物的设计,避免对工程段圩区引排产生影响,并采取补偿措施,具体设计和补偿方案应报淮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拟建桥梁工程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施工时不得降低现有河道防洪标准,确保堤顶防汛道路畅通。桥梁跨越二河两岸桥位及其两侧堤坡不小于100米、跨越张福河、赵公河两岸桥位及其两侧河坡不小于30米的范围内,须实施堤防护坡工程进行防护。护坡工程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和施工,专项设计应报经淮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桥梁须建有雨(污)水收集系统。拟建滞洪区漫水公路及桥梁工程建设调整优化方案、施工方案(含施工围堰设计及拆除、填土弃土方案)、张福河河道开挖方案、河道断面补偿方案,以及进、退洪通道布置方案须报经淮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并报江苏省水利厅备案。

5.应做好拟建道路与沿线现有滞洪撤退道路的平顺连接,在沿线的支路口设立道口或设立活动护栏。拟建工程位于洪泽湖滞洪区,应制定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应急预案,落实滞洪时防汛责任和道路中断时的应对措施,确保滞洪、退水畅通。承担道路水毁修复和河道堤防工程维护责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七、溧阳市北片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况

江苏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为了满足热电负荷增长的需求,提高热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计划建设溧阳市北片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工程。该工程位于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溧阳经济开发区,工程通过关停现有2台35吨/小时燃煤锅炉、1台75吨/小时燃煤锅炉和1台1.2万千瓦燃煤抽凝机组,最终建成3台110吨/小时燃煤锅炉和2台15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以及相应辅助配套设施。工程总投资3.80亿元,其中土建投资0.80亿元。工程总占地9.27公顷,其中永久占地8.92公顷,临时占地0.35公顷。工程挖方总量6.00万立方米,填方总量13.16万立方米,外购方7.16万立方米。项目区属江苏省人民政府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需要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手续。为此,江苏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江苏省水利厅提出溧阳市北片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准予其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受理的申请材料

1.江苏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书;

2.溧阳市北片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

(三)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是否明确;

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是否合理、有效,是否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4.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方法是否合理、结果是否正确;

5.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是否得当。

(四)行政许可的内容

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9.39公顷。其中项目建设区9.27公顷,分为厂区、进厂道路区、施工生产生活区;直接影响区0.12公顷,包括厂区围墙外侧2米和进场道路两侧各2米范围。

2.分区防治措施

(1)厂区:主厂房区施工前进行表土剥离,临时堆土场采用编织布临时苫盖,并在堆土四周采用装土草袋临时挡护,装土草袋外侧修建临时排水沟,排水沟出口处设置沉沙池。建设完成后进行土地整治,种植乔灌木,铺植草皮;干煤棚区施工前进行表土剥离,绿化前进行土地整治,铺植草皮;预留码头区施工前进行表土剥离,绿化前进行土地整治,铺植草皮;辅助设施区施工前进行表土剥离,绿化前进行土地整治,种植灌木,铺植草皮;取水泵房及取水管线区施工前进行表土剥离,绿化前进行土地整治,种植灌木,铺植草皮;场内道路区种植乔灌木。

(2)进厂道路区:采取植物措施前进行土地整治,种植行道树。

(3)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前进行表土剥离,四周布设临时排水沟,排水沟出口处设置沉沙池。临时堆土场采用编织布临时苫盖,并在四周采用装土草袋临时挡护。施工结束后土地整治,撒播草籽。

3.水土流失预测

预测本工程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9.27公顷,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新增水土流失量为434.89吨。

4.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生产类项目二级标准,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扰动土地整治率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85%、土壤流失控制比0.7、拦渣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0%。

5.水土保持监测

本工程主要采用调查巡视监测与定位观测相结合的方法,共布设4个监测点,厂区布设3个、施工生产生活区布设1个。

6.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水土保持总投资为404.34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12.60万元,植物措施109.46万元,临时措施18.08万元,独立费128.19万元(含水土保持监测费28万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3.91万元。

7.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的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乙级或乙级以上资格证书的持证单位承担本期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任务,监测实施方案及时报本厅备案,并按季度向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成果报告。

(4)本项目的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如发生重大变更,须报江苏省水利厅审批。

8.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完工后、投入使用之前,应委托水土保持评估单位开展技术评估,并通过江苏省水利厅组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八、在石臼湖取土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况

因建设南京至高淳新通道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混凝土预制场和临时堆放场。由于选址地点地势低洼,鱼塘众多,需要外源取土填平场地。江苏常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向江苏省水利厅提出在石臼湖取土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准予其在石臼湖取土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受理的申请材料

1.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除采砂)申请书;

2.宁高新通道石臼湖取土工程建设方案;

3.长江委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河道整治规划和防洪保安要求;

2.开采总量以及采砂的范围、深度、作业方式和管理措施对河床稳定、堤防安全、行洪排涝输水的影响,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3.是否涉及与周围毗邻者的权益关系,以及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4.开采中弃料的排放是否合适。

(四)行政许可的内容

1.同意江苏常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石臼湖南岸堤防迎水侧约208米以外的滩地实施取土,用于南京至高淳新通道工程建设的混凝土预制场和临时堆放场场地填平。取土区长400米、宽250米,面积10万平方米,控制点坐标为:东经118°54'54″,北纬31°25'05″。取土区现场地形高程为5.8~6.8米,取土后湖底高程控制在4.5~5.6米,平均取土厚度1.0米,取土量10万立方米。

2.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期间应确保防汛通道畅通,妥善维护石臼湖堤防等水利设施,不得削弱降低现有水利工程防洪标准。施工产生的淤泥以及建筑垃圾不得弃置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水利工程原状。

3.施工期间,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江苏常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落实水质保护措施,项目区域内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均应集中收集、统一外运,不得排入石臼湖。

5.该工程由省秦淮河水利工程管理处、南京市水利局(以下简称监管单位)共同负责监管。工程施工前,江苏常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经监管单位对拟建工程建设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并到监管单位办理占用手续,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6.工程完工后,由江苏常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土区域四周设置取土区警示标志,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单位对取土区域进行水下地形测量,并将测量资料报监管单位核备。取土完成后,应由监管单位组织验收。今后如因该取土坑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由江苏常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九、通州沙西水道河道整治二期工程吹填采砂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张家港市对长江可利用岸线需求迫切。同时,由于通州沙西水道涨潮流在该段河道上溯时受阻,转而冲刷近岸区域,在6公里范围内形成距岸仅50~60米的长条形冲刷坑,严重威胁到堤防的安全。张家港市根据《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长江澄通河段河道综合整治规划》以及《长江中下游干河道治理规划报告》确定的治理思路,提出疏浚通州沙西水道浅区,利用疏浚弃土封堵通州沙滩面串沟,适当填高南岸边滩,束窄西水道河宽,归顺涨落潮流路的整治方案。通过上述河道整治工程,稳定河势,使通州沙汊道向稳定的双分汊型河型转化,创造可资利用的深水岸线。为此,张家港市通州沙西水道综合整治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1日向江苏省水利厅提出长江河道采砂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准予其实施长江澄通河段通州沙西水道河道整治二期工程第一年度吹填采砂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受理的申请材料

1.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申请书;

2.长江澄通河段通州沙西水道河道整治二期工程吹填采砂现场监管方案;

3.长江澄通河段通州沙西水道河道整治二期工程吹填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批稿);

4.工程批复文件;

5.船籍资料;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查的内容

1.采砂河段河势、河床演变情况;

2.采砂对河势、防洪的影响;

3.砂石来源、补给情况和提出的年度开采总量的可行性;

4.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5.采砂对通航安全的影响;

6.采砂对水环境的影响;

7.采砂对缆线、管(隧)道、桥渡、饮排水口等水上、水下建筑物和设施的影响;

8.采砂单位是否具备采砂条件和能力。

(四)行政许可的内容

1.同意张家港市通州沙西水道综合整治有限公司第一年度在长江澄通河段浏海沙水道段山港倒套朝东圩段和通州沙西水道五干河以下结合疏浚采砂,用于南岸边滩整治工程围区Ⅲ和围区Ⅳ整治工程围堤及围堤内坡脚500米范围内区域吹填。工程采砂总量880万立方米,其中围堤砂量318万立方米,围区内吹填砂量562万立方米。

2.基本同意项目工程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推荐的采砂区布置方案。其中,朝东圩港采砂区(采区一)长约3300米,宽约470米,边界控制点坐标分别为(1954年北京坐标系,下同):A(3542107.40,554120.26)、B(3543023.58,551494.31)、C(3542709.31,550802.42)、D(3542442.78,551294.44)、E(3541740.74,553971.28)。面积156万平方米,控制开采高程-10.0m,平均开采深度为2.3米,控制开采量318万立方米。

西水道上中段结合疏浚采区(采区二)长约18.68公里,采区中心线控制坐标分别为:H1(3537866.87,573624.92)、H2(3536915.77,574213.56)、H3(3535050.00,575000.00)、H4(3533843.32,575575.44)、H5(3530909.77,576862.99)、H6(3526643.84,578727.61)、H7(3524506.21,579773.85)。采区面积约592万平方米,疏浚底宽430米,两侧边坡为1:10,其中1区、2区、3区、4区控制高程分别为-6.5米、-6.0放、-4.0米、-6.5米,控制开采量562万立方米。

3.基本同意项目工程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研究确定的采砂船型和采砂作业方案。本工程采砂船34艘、吹砂船25艘,运砂船具体数量可视工程进度、强度及通航安全等要求合理安排,采砂船只及技术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要求。采砂船只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增加,应另行申请采砂证。

4.基本同意所报采砂作业期安排,作业时间为批准之日起,6~9月为禁采期。张家港市通州沙西水道综合整治有限公司应合理组织,控制好施工工期,确保2013年度汛安全。

5.本采砂吹填项目由苏州市水利局负责监管工作。采砂作业前,张家港市通州沙西水道综合整治有限公司应按“一船一证”的要求到江苏省水利厅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按规定缴纳砂石资源费。由张家港市通州沙西水道综合整治有限公司落实现场安全监管措施,确保采砂船只在规定的采区范围内作业,严格按照批准的采砂范围、开采深度、采砂量及采期等要求组织施工,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本期采砂吹填工程的顺利实施。

6.采砂作业前及实施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设立采砂区施工作业标志,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服从有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尽量减少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同时,张家港市通州沙西水道综合整治有限公司应协调处理好本次采砂活动与采砂区域所在行政辖区及项目工程上下游涉水工程的相互关系,确保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7.本次工程由江苏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江苏省水利工程水下检测中心)负责采砂作业实施前、实施过程中和施工完成后采区段河道地形、吹填区陆域进行测量工作。同时,由张家港市通州沙西水道综合整治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工程河段河势变化进行监测,研究分析工程河段及工程水域河势、防洪、通航安全等方面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本次采砂的后评价工作。后评价报告需报省水利厅备案。

十、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概况

连云港徐圩新区是连云港市拓展港口功能、实施沿海开发战略的重要区域。新区距供热源较远,但区域内供热需求较大,迫切需要建设供热工程。为此,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计划兴建热电联产工程。因该工程涉及取水,需要分析水源条件、论证各水源的水量、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合理性、对区域水资源和其他用户的影响,为取水许可审批提供技术支撑,连云港虹洋热电有限公司根据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于2013年11月18日向江苏省水利厅提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与国家发改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利部淮委《关于连云港虹洋热电联产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经征求连云港市水利局意见,江苏省水利厅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受理的申请材料

1.江苏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申请书;

2.连云港虹洋热电联产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淮委对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4.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联系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审查的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城市供水水源及其他有关规划;

2.论证报告书是否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基本要求》的要求;

3.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用水量、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对水资源状况及其他取水户的影响、水资源保护措施、水资源论证结论等是否合理;

4.是否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

(四)行政许可的内容

1.《报告书》论证工作等级、分析和论证范围合适,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的要求,可作为连云港虹洋热电联产工程取用水工程建设的依据。

2.同意建设项目由徐圩新区给水处理厂供水的取水方案,设计最大取水流量0.37立方米每秒,年取水总量863万立方米。

3.《报告书》提出的建设项目夏季发电水耗率每百万千瓦0.645立方米、循环水重复利用率98.51%等主要用水指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鉴于本地区水资源较为紧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进一步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减少新水取用量。

4.建设项目不设入河排污口,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建设单位应制定非正常工况下的应急预案,杜绝事故排放。

5.建设单位应完善取水用计量设施,接入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应急供水预案,保证正常生产需水要求。

十一、恒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的认定

(一)行政许可概况

为了开展水利工程混凝土类质量检测业务,苏州市恒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5日向江苏省水利厅提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混凝土类)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五项的规定,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准予苏州市恒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受理的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报材料;

3.管理手册;

4.程序文件。

(三)审查的内容

1.单位法人资格、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

2.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历和力量是否符合条件;

3.是否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4.是否配备有与检测范围相适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5.是否具备相应申请项目的检测能力,并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

(四)行政许可的内容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经审核和公示,准予苏州市恒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混凝土类别乙级资质。

十二、睢宁县徐沙河中段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行政许可概况

加强中小河流治理是作为国家公共服务重点工程防洪减灾的重要内容。徐沙河是睢宁县“一竖四横”河网中的一条横向骨干河道,为徐洪河支流,全长59千米,流域面积501.4平方千米。徐沙河上段(双沟镇~埝头闸)17.41千米河道目前正在整治;城区段(104国道~外环路桥)结合城区水环境改造,已于2001年进行了治理;下段(外环路桥~沙集西闸)已列入区域治理项目;中段(埝头闸~田河口)现状河道淤积严重,排水不畅,部分支沟沟口冲刷严重,抽排站损坏严重,部分跨河桥梁基础浅,阻水严重。为此,徐州市水利局于2014年1月10日向江苏省水利厅提出徐沙河中段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江苏省水利厅于2014年7月1日作出准予的行政许可批复。

(二)受理的申请材料

1.徐州市水利局《关于转报〈徐州市中小河流治理睢宁县徐沙河中段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

2.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发送徐州市中小河流治理睢宁县徐沙河中段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复核意见的函》;

3.江苏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睢宁县徐沙河中段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咨询意见》;

4.初步设计报告;

5.初步设计补充材料;

6.初步设计图册。

(三)审查的内容

1.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是否由具备相应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是否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要求;

3.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内容

1.同意对徐沙河中段埝头闸(桩号17+410)~田河口(桩号33+055),总长15.645千米进行治理。河道按排涝5年一遇标准,埝头闸及沿线沟口跌水按设计洪水10年一遇标准。

2.核定工程概算投资2942万元。省级以上投资按70%补助,其中先期下达60%,其余10%依据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励。

3.该工程由睢宁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处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徐州市水利局负责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报省水利厅备案;配套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落实到位;工程完成后由徐州市水利局主持验收,实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后和工程验收前,应及时报备项目验收工作计划和相关验收资料,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4.优化弃土区布置,尽可能减少临时占地。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档案和财务管理,确保2015年汛前完成全部工程并通过验收。

十三、运棉河上段整治工程施工图审查

(一)行政许可概况

射阳县运棉河西起廖家沟,东至运棉河闸,全长33.7公里,流域面积422平方公里。现状运棉河上段河道断面狭窄,淤积严重,不满足区域排水要求。沿线穿堤建筑物设计标准低,结构老化,不能正常运行。为适应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运棉河地区防洪排涝和供水能力,需要对运棉河上段15.44公里进行治理。为此,项目建设单位向盐城市水利局申请对运棉河上段整治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盐城市水利局于2013年2月10日对该工程的施工图提出了审查意见。

(二)受理的申请材料

1.运棉河上段整治工程施工图审查申请报告(书);

2.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施工图设计和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之间的变化内容及缘由说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说明、主要结构的计算成果;

3.运棉河上段整治工程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报告;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建设项目设计合同。

(三)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制图规范等要求;

2.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是否已经落实;

3.采用的水文、地质勘察资料是否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所采用的指标是否合理;

4.建筑物的抗滑、抗倾、抗浮、结构沉降、边坡稳定等技术指标的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地基处理、渗流控制、消能防冲设计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建筑物混凝土的抗压、抗渗、抗冻性能指标及其他耐久性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建筑物的主要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河道、堤防、大坝等工程的质量技术指标是否合理,土方平衡是否可行;

8.机械、电气、自动化等设备的性能指标及其安装设计,金属结构制作及其安装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9.各土建、机电、金属结构等专业间关联设计的技术数据是否协调配合;

10.基坑、围堰、导流、降排水等临时设施的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四)行政许可的内容

经审查,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及规模标准与初步设计批复相符,设计深度基本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1.射阳县运棉河上段整治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及规模标准

(1)疏浚运棉河上段廖家沟至芦洼中心河长15.44千米河道。其中桩号0+000~2+080段,设计河底宽10米,河底高程-3.0米;桩号2+080~4+350段,设计河底宽10米,河底高程-3.5米;桩号4+350~5+480段,设计河底宽15米,河底高程-3.5米;桩号5+480~8+900段,设计河底宽15米,河底高程-4.0米;桩号8+900~11+100段,设计河底宽20米,河底高程-4.5米;桩号11+100~12+050段,设计河底宽25米,河底高程-4.5米;桩号12+050~15+440段,设计河底宽25米,河底高程-5.0米;河道边坡均为1:3.0。

(2)新建重力式浆砌石驳岸长500米(左岸300米,桩号4+000~4+200、8+550~8+650;右岸200米,桩号4+100~4+200、8+550~8+659)。

(3)拆建配套建筑物19座。其中4米闸2座,4米闸+4立方米/秒站1座,4米闸+2立方米/秒站l座,2.6米×1.2米涵洞+2立方米/秒站3座,2米×1.7米涵洞+0.5立方米/秒站4座,2米×1.8米涵洞4座,直径100厘米涵洞3座,运棉河上游节制闸加固l座。

2.进一步补充完善意见

(1)河道土方工程:施工坝标准偏低,应适当提高;进一步细化支河拉坡设计;平面图中注明河道中心线拐点坐标和圆心角的大小;标明河道渐变段的起止位置;复核沿线跨河桥梁的桩基承载力,采取适当的加固措施,确保桥梁安全。

(2)驳岸工程:完善驳岸的平面布置,标明驳岸直立墙至河道中心线的距离;建议墙前平台砼防护改为坡面砼防护;驳岸顶部应增设栏杆。

(3)配套建筑物工程:上、下游护坡应各增设踏步一道;取消护底、护坡土工布上碎石垫层,取消外河侧护坦下土工布及碎石垫层,建议将土工布规格由每平方米300克调整为每平方米350克;进水侧检修门槽适当外移;建议机耕桥总宽由4米调整至4.6米;为防涵洞淤积,建议涵洞底高程适当抬高;取消铸铁闸门的预留门槽;注明拦污栅防腐处理要求;建议取消4米闸墙身、箱涵墙身和运棉河上游节制闸加固圆弧墙根部贴角;闸站工程土建TJ-16图C-C剖面墙身临土侧配筋不足,应增配钢筋;底板配筋应伸入底板侧面。

十四、新万福路大桥建设迁移水文测站审批

(一)行政许可概况

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万福闸水文站设立于1961年,是淮河入江水道上重要的水情控制站,是国家重要水文站,省级报汛站,承担着国家、省、市各级防汛指挥部的水情测报任务,常年驻测,主要观测项目有水位、潮位、流量、降水量等。扬州市因城市发展的需要,拟在万福闸下游260~280米处新建一座万福大桥,由于新建大桥距离水文测验断面较近,严重影响万福闸水文站水位和流量的测验,必须迁移万福闸水文站,并将基本水尺断面由闸下240米处迁至闸下185米处,流量测验断面由闸下185米处迁至闸下450米处,并在闸下1200米处设临时测流断面,分析两个测流断面在不同工况组合下的水位、流量相关关系,保证大桥建成后万福闸水文数据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为此,建设单位扬州万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江苏省水利厅提出迁移万福闸水文测站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准予该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受理的申请材料

1.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省管水文测站申请书;

2.项目依据的文件;

3.新万福路建设工程迁移万福闸水文站论证报告;

4.建设单位法人和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审查的内容

1.迁站位置是否符合水文站网建设规划,是否达到站网规划技术导则和其他技术要求;

2.迁移所需费用是否落实;

3.是否已编制迁移论证报告,对水文迁建的必要性、测流技术方案、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进行分析,对水文监测环境、测验设施、水文测验方案、水文站迁建的技术要求、补偿措施、站址选择方案比选等进行论证,并经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

(四)行政许可的内容

1.迁建需依据《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及水文专业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测验河段、水位观测、流量观测基础设施和管理用房,并安装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其他设施,测站迁移所需费用由扬州万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2.新万福路工程对太平闸水文站、金湾闸水文站的流量监测存在一定影响,增加了流量比测工作量,由扬州万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比测发生的费用,比测结果应向省水利厅报告;

3.由于新迁建的水文站在江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单位应与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水文站迁移工作顺利开展。

十五、南京下关滨江段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

(一)行政许可概况

为了彰显南京滨江城市形象,加快下关滨江开发,南京市准备实施下关滨江段综合整治。整治工程主要包括堤防改造、滩面改造、坡面改造、闸口改造、码头整合、景观建设等。因该综合整治工程在国家级重点报汛站南京潮位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可能对现有的水位、流量等水文监测造成不利影响,南京市市政工程建设处遂于2013年2月21日向江苏省水利厅提出工程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审批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准予该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受理的申请材料

1.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申请书;

2.长江岸线南京下关滨江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对水文站影响评价报告;

3.长江岸线南京下关滨江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江堤改造分册;

4.南京市住建委工程立项批文;

5.工程位置示意图及水系图;

6.委托实施工程的函;

7.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查的内容

1.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是否真实、准确;

2.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3.工程对水文监测的影响程度,是否可以通过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予以补救。

(四)行政许可的内容

省水利厅组织专家技术论证认为,综合整治工程位于南京潮水位站的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对该站水文资料的连续性影响较小,但需要对该工程采取水位对比观测等措施,跟踪研究。原则同意建设综合整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