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政权力及其运用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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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奖励、确认、征用、裁决权

第一节 行政奖励权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

(一)行政奖励的定义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奖励的特征

行政奖励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国家和社会作出了突出贡献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人;

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

5.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获奖者可以放弃;

6.行政奖励是一种单方面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的原则包括:

1.依法奖励原则。合法有效的奖励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标准进行,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程序以及权限;

2.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在设立行政奖励的环节中,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形式应该并重;二是在实施行政奖励的环节中,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既可以分别单独实施,又可以同时并用。

3.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行政奖励的程度与受奖者的行为或成绩相匹配。这是公正实施行政奖励要求的集中体现。

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在法定的奖励条件下,人人都有平等的受奖权,工作成绩或贡献是实施行政奖励的唯一依据。这一原则要求:必须有一种体现民主、公正和平等的评奖机制,凡符合法定奖励条件者,都有平等受奖的权利。行政奖励的过程应当做到透明、公开,不搞暗箱操作。

二、行政奖励的程序

(一)向社会公开表彰、奖励方案

行政主体拟定表彰、奖励方案,向社会公开,自行申请、申报,或由特定的单位向法定的行政主体推荐;

(二)申报

根据表彰、奖励方案申报、推荐,提交有关材料;

(三)受理

行政主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或者不受理工作。申报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改正。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出具《行政奖励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将需要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并出具《补正通知书》;超出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奖励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审查

对申报材料进行条件审查。对申请单位和个人实地考核、检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评选,并告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五)审批

主管机关研究确定被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拟定表彰文件。

(六)公示

对拟表彰单位和个人在公众媒体上公示7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表彰单位和个人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主管机关提出,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主管机关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及时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调查,在表彰前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七)授奖

对最终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存档

奖励个人的,应当书面通知获奖人,同时将获奖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但对于社会一般管理相对人的奖励,只作为文书档案归档,备查。

三、水利行政奖励事项

(一)对水资源保护、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

1.设立的依据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保护水资源,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降低工农业生产成本成绩显著者。

2.评选的条件

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是:

(1)认真贯彻执行保护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经常开展保护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在单位内部形成良好的风气;

(2)单位领导重视工作,将保护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纳入了生产管理议程,建立了完善的规章制度;

(3)有完善的计量手段,一、二、三级计量率分别达到100%、90%、85%以上,并有原始查表记录;

(4)按照国家标准及时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全面实施水平衡测试中的措施,制定了本单位先进合理的用水定额;

(5)全面实行了用水计划管理,对本单位所属基层部门下达用水计划并能严格按照计划考核,同时采取了相应的行政、经济手段,实行节奖超罚;

(6)根据本单位情况,组织开展保护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技术攻关和科研,并积极参与节水管理部门的节水科研活动。积极采用先进的用水工艺、节水型器具,认真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按时完成节水技改工程项目,加强运行管理,节水效果显著。用水单耗和用水重复利用率居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7)自建供水的单位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按期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8)建立了用水统计制度,有准确完整的台账和节水管理档案,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无误;

(9)定期组织保护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培训,按期完成节水管理部门交办的任务;

(10)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活动。

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是:

(1)热心保护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认真宣传贯彻国家保护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及各项用水管理制度;

(2)在保护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研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器具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3)在保护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认真,做出了突出贡献。

3.奖励实施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1.设立的依据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2.评选条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部、省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全面履行质量管理和监督职责;

(2)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组织体系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

(3)质量管理和监督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4)近两年独立承担或作为主要责任单位承担质量管理和监督的工程未发生过等级质量事故;

(5)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规范开展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工作,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6)严格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与备案工作,及时做好质量举报的处理与回复工作;

(7)质量管理与监督档案管理规范,资料完备。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感,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2)熟悉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的标准,工作规范;

(3)积极开展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研究,近两年撰写过较高水平的文章或技术报告;

(4)在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3.奖励实施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对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的奖励

1.设立的依据

(1)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1号):抓好节水型社会的载体建设。进一步加快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2)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56号):建立健全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和监测评价制度,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出台考核奖励办法,建立激励机制,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2.评选条件

达到《江苏省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标准(试行)》所确定的省级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高校、节水型社区等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标准(考评分在90分以上)。

3.奖励实施主体

该项权力由省水利厅分别会同省有关部门实施。

(四)对水利工程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

1.设立的依据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利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本条例,保护、管理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者;在防汛抢险斗争中,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同危害水利工程的非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有功者;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者;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者;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成绩显著者。

2.评选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本条例,保护、管理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者;

(2)在防汛抢险中,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3)制止危害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和安全的非法行为有突出事迹,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

(4)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者;

(5)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者;

(6)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成绩显著者。

3.实施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湖泊保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1.设立的依据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评选条件

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严格遵守湖泊管理与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履行湖泊保护法定义务,在本地区、本行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

(2)在湖泊管理、执法、监测工作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

(3)在湖泊治理中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4)在湖泊管理与保护科研、教育、宣传、技术推广工作中事迹突出的。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遵纪守法,热心湖泊保护事业、积极投身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

(2)积极制止、举报侵害湖泊有功的,避免湖泊遭受重大侵害的;

(3)在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成绩显著的;

(4)在湖泊治理、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发挥重要作用的;

(5)在湖泊保护宣传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3.实施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1.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评选条件

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严格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在本地区、本行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

(2)预防保护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

(3)长期坚持水土流失治理,取得显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4)在水土保持科研、教育、宣传、技术推广工作中事迹突出的。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遵纪守法,热心水土保持事业、积极投身水土流失防治成绩突出的;

(2)在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人才培训、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3)对破坏水土资源、水土保持设施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勇于制止、检举、揭发,避免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成绩显著的。

3.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对全省防洪和抗洪抢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

1.设立的依据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在防洪和抗洪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2.评选条件

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防汛和抗洪抢险工作的指示,坚决服从本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组织严密,决策科学,指挥正确,防守得力;

(2)对汛情、险情、旱情判断准确,参谋意见科学合理,调度决策及时果断,工作安排周密有序;

(3)气象、水文预测预报及时准确,防汛通信畅通无阻,汛情险情传递及时;

(4)及时组织群众安全转移,有效避免了重大人员伤亡;

(5)及时组织堤坝巡查,发现重大险情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护,避免了溃坝、决口;

(6)及时调运防汛抢险物资支援受灾地区;

(7)对防汛抢险救灾有其他突出贡献。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指挥有力,出色完成任务,成效显著者;

(2)果断决策并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免重大人员伤亡者;

(3)为抢险救灾、科学调度决策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4)发现重大险情,报告及时,全力抢险,避免重大损失者;

(5)在危险关头,冒着生命危险保护国家财产、解救群众有功者;

(6)不顾个人危险,奋勇测报洪水,作出的气象、水文预测预报成果为减轻灾害损失成绩卓著者;

(7)克服困难,及时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成绩突出者;

(8)有其他特殊贡献者。

3.奖励实施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防旱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