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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征收的程序
行政征收的程序是指行政征收行为应采取何种步骤,按照何种顺序进行。行政征收按其实现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相对方自愿缴纳和行政主体强制征收两种。当相对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行政主体确定的期限全部主动履行了缴纳义务时,行政征收即告结束。当相对方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缴纳义务时,行政征收即进入强制征收阶段。
行政征收的实施,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现场核查
征收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实被征收对象征收内容的具体情况,并根据核实情况,报告主管领导报告。
二、拟定缴费通知书
核实完成后,确认行政征收标准、额度。有上、下限之分的,应当明确收取标准。拟定缴费通知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批)。
三、送达缴费通知书
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缴费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应当载明:
1.被征收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认定的缴费事实;
3.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
4.应缴费(若有加倍收费或者减轻收费的应指明)金额;
5.缴纳方式、交费银行及账号;
6.对缴费通知有异议的或不服的处理途径;
7.下达通知书的机关名称、印章、签发人签字;
8.下发通知的日期。
四、开具收费凭证
行政相对人采取现金、支票缴费、转账、汇票之一方式缴费后,征收机关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
五、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处理
1.下达限期缴费通知书。限期缴费通知书除缴费通知书的内容外,重点应当注明拒缴费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2.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仍拒不缴费或者不如数缴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或者行政强制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