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处罚权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一)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四)行政处罚的性质是行政制裁,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和教育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三、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包括:处罚依据法定,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实施处罚的职权法定,处罚程序法定。
(二)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具体表现在行政主体的处罚行为应前后一致,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与相对人应受的惩罚成比例,符合行政惯例等。程序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这一原则是通过回避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实现的。
(三)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教育是处罚的基础和目的,处罚是教育的手段和保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得再次给予罚款处罚;如果一个机关已经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种类处罚,其他机关是否可以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其他机关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
(六)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七)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被处罚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八)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原则
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是由当事人自己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返还罚款。
(九)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为了使行政处罚有效和使违法者受到惩处和教育,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处罚程序的设立应简单、迅速、及时,以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简易程序、时效制度和不停止执行制度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