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全程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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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十一 特许人宣传被特许人收益的法律风险

一、风险提示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本条规定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独创性内容,是由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特许人和被特许人获取信息不对称性的特点决定的。特许人经常在所发布的广告中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的情形。如“投资一万,年获利三十万”、“投资十万,年获利百万”、“零风险投入,仨月收回成本”等等,经常见诸各大网络媒体。

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是在各种假设条件都成立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的。但事实中,这些假设条件不可能都具备。某些特许人为了吸引投资人加盟,故意夸大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如果缺乏相关行业经验的被特许人不加分析地盲目轻信,则很可能会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虽然这样的规定可能将一部分真实反映被特许人经营收益的广告亦排除在外,但鉴于目前该种虚假广告的泛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作出这样的禁止性规定,还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收益的情形,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特许人受到行政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违反“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二是特许人有可能承担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法律风险。三是特许人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