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十 特许人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
一、风险提示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广告宣传行为作出了规范。其中,《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中的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该清楚、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的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如果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上述法律规定同样适用特许人招商的广告宣传中。专门调整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更是针对特许人的招商宣传,明确规定,特许人违反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
特许人在招商中的虚假宣传往往会给特许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包括行政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
行政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特许人违反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民事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合同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由此可以看出,特许人一旦有虚假宣传行为,就意味着向被特许人提供了虚假信息或隐瞒有关信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可根据该条款裁判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论合同是被撤销还是被解除,都有可能产生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返还加盟费、保证金等商业特许经营费用及赔偿加盟商经济损失的法律后果。
特许人在宣传推广中最可能触及的罪名是“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以子虚乌有的“事实”对加盟项目的情况作大肆鼓吹,欺骗、误导了投资人的,应认定为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虚假广告罪。
需注意的是,以上三种法律责任并非只取其一,特许人很可能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同时也要承担行法律政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