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真实案例
案例8 特许人没有向被特许人披露未备案的信息,法院判决被特许人与特许人解除合同。
——北京A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B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26日,B与A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书》,约定:B (即乙方)在北京市大兴区设立“第三元素”1加仑和1升系列产品的销售网点和第三元素特约水垢处理站的服务业务;乙方应当于签订本协议之日,向A公司(即甲方)支付品牌权益证金23000元,品牌年度管理费680元;协议期限为2008年10月26日起至2009年10月25日止。2008年10月26日,B 向A公司交纳权益金23000元,管理费680元。随后,A公司向B颁发授权书,该授权书注明第三元素商标和商号为A公司在中国注册及全权拥有。2009年5月10日,原审法院作出(2008)海民初字第3291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B与A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书》性质为商业特许经营性质。诉讼中,A公司承认该公司没有第三元素注册商标,不清楚是否在商务部备案,亦没有直营店。诉讼中,B表示A公司没有注册商标及直营店的情况从来没有向其进行过说明,对此,A公司表示不清楚。诉讼中,B表示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指租赁协议的违约金,不是《销售协议书》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B与A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书》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书》性质应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依国家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两个直营店;特许人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应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相应经营资源,并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本案中,A公司并未取得注册商标,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商务部门进行过备案,且没有直营店。对此,A公司亦未有证据证明B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知道上述情况。故A公司是在不具备相应资质且又未向B说明的情况下与B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依据相关规定,B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故B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在双方合同解除后,B有权要求A公司返还其缴纳的权益金及管理费,故A公司应返还B权益金23000元及管理费680元。本案中,B虽要求A公司支付租店费及违约金5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00元,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该部分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解除B与A公司于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签订的《销售协议书》;二、A公司返还B权益金二万三千元及管理费六百八十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A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B与A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书》为经销合同,其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不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原审法院对合同性质的认定错误,审理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而不能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A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具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不应被解除。合同中约定返还权益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不应当返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B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B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A公司在本院询问过程中表示:如原审判决对合同性质的认定是正确的,则上诉人对原审判决的判决结果不持异议。
针对A公司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B答辩称:生效的(2008)海民初字第32913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了B与A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书》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销售协议书、收据、授权书、(2008)海民初字第32913号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开庭笔录及本院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一种事后的告知性、公示性的行政监管行为,属于形式审查的范畴,不是事前的资格审查,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特殊情形下需要审批的除外)。备案不是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不备案本身不会直接导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但其是否已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特许人在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应当向潜在被特许人披露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进行披露,就可能导致对潜在被特许人的欺诈。被特许人就可以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2.本案中,A公司并未取得注册商标,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商务部门进行过备案,且没有直营店。对此,A公司亦未有证据证明B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知道上述情况。故A公司是在不具备相应资质且又未向B说明的情况下与B签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依据相关规定,B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本案被特许人正是采取了这样一个策略,达到了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目的。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纠纷案例的司法实践,有些法院也仅仅因为特许人没有备案,而直接判决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