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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和报告方面的法律风险
本章导读
我国实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和报告制度。《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一种事后的告知性、公示性的行政监管行为,属于形式审查的范畴,不是事前的资格审查,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特殊情形下需要审批的除外)。备案制度是从行政机关的角度出发制定的行政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方便行政管理职能实施,不是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
具体来说,备案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备案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数量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二是备案有助于潜在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三是备案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四是备案能够增加被特许人的信任,有利于发展商业特许经营体系。
除了备案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更是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从上可以看出,我国对商业特许经营行政监管的模式是“一次性备案+年度报告”的模式。但如果备案的重要信息发生了变化,应该及时提交变更后的信息进行备案。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和报告制度,将会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