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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三 特许人没有成熟经营模式的法律风险
一、风险提示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上文所提到的经营模式是指由特许人提供的,可由被特许人复制的管理、经营方式、形象标志以及产品或者服务渠道的总和,经营模式一般具有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可复制化等特点,体现在特许人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管理标准、促销策略、质量控制措施及店铺装修设计等多个方面。
商业特许经营的本质是经营模式复制。经营模式复制,首先需要特许人有一个成熟的经营模式,这是进行模式复制的基础。
商业特许经营实践中,不少特许人并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其主要表现为:一是特许人根本没有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经营资源,自己也没有实际从事过经营,随便炒作个“概念”或者起个“名称”,就去发展连锁加盟;二是某些特许人即使具有真实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但往往为了短期利益,也不重视经营模式的完善。
如果特许人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一旦发生诉讼,有可能会导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被判解除,返还被特许人各项商业特许经营费用,并赔偿被特许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某些以“商业特许经营”为幌子进行诈骗者,还有可能触犯刑法,被判承担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