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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城镇居民能否购置宅基地?

典型案例

原告何某某、梁甲均是某某区城镇居民,两人户籍均在某某区新隆沙东9号104 房;被告梁乙是某某县某某村村民,被告林某某是某市城镇居民。1995年原告经政府批准取得了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并盖起了住宅楼。2003年3月27日,何某某、梁甲将涉案房屋以50万元转让给梁乙、林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承诺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宅基地的转让没有经集体经济组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同意和审批。后因双方产生矛盾,何某某、梁甲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承诺协议书》无效。法院认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本村村民;且转让行为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梁乙、林某某与何某某、梁甲签订的《房屋买卖承诺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林某某是城市居民、梁乙是某某县某某村村民,均不是房屋所在地村民,其买卖行为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且买卖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其与何某某、梁甲签订的《房屋买卖承诺协议书》属无效合同。

律师说法

宅基地是村集体无偿划拨给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依照相关规定,转让宅基地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且不得转让给城镇居民。本案中,原告转让宅基地的行为并未得到集体的同意,因此买卖协议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第二条第三款 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