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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共同共有的认定条件和份额确定时间分别是什么?
典型案例
原告张甲、被告张乙系父子关系。原、被告共同共有甲产权房。2013年9月,上述房屋被以145万元的净到手价出售。被告收到售房款145万元后给付了原告18万元。被告用部分售房款购买了乙房,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原告因生活困难,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再支付42万元。法院认为,涉案款项为甲房售房款,而甲房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原告对售房款享有当然的权利。法院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特征是:第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例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第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第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与按份共有不同,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确定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终结时才能确定。本案中,原被告均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关于份额的约定,因此,原告要求再获取42万元的诉求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