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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改造自有房屋影响邻居排水、出行时,邻居是否有权要求救济?

典型案例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唐甲系前后邻居,原告居唐乙房屋前,被告唐甲居唐乙屋后,双方均走东门,东边过道宽约3米,因地势原因,原告房屋雨水经过道自南向北排出。2013年6月,被告唐甲在东门公共过道处修建长约15米、宽约2米的水泥坡,对原告排水及出行造成影响,故原告持诉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或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时,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唐甲在公共过道上修建水泥坡,其宽度约占过道一半以上,影响原告正常流水和通行,现原告要求被告将其修建的水泥坡宽度超过一米一以上的部分拆除,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被告修建水泥坡,改变了原有的排水流向,对原告出行和排水造成了影响,考虑到不动产的性质,将会长期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对原告诉求的支持,不仅是就个案依法判决,实际上也具有调节邻里关系的效果。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