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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能否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让方在合同达成后一段时间内继续占有标的物?

典型案例

H纺织公司为被告R印染公司供应布匹,截至2009年11月4日,R印染公司共欠H纺织公司纺织货款1195139.17元。双方协商达成协议,R印染公司以其所有的七台机械设备折抵所欠货款,七台设备所有权在协议签订时转移给H纺织公司。但在协议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期后,R印染公司并没有按照协议交付七台设备。其后不久,被告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七台设备归属于原告。法院认定,涉案的七台设备属于动产,而动产的公示方法原则上是占有与交付,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可以在不交付的情况下实现动产物权的转移,但是前提是双方达成了相关合意。原、被告双方虽然就物权转移达成了合意,但是并没有占有改定的相关意思表示。此时,设备没有交付即物权没有发生变动。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占有改定是指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物权变动协议后,依照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仍然继续占有该动产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代替现实交付。其要件有两个:(1)让与人和受让人达成物权变动合意;(2)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占有改定的合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没有有关占有改定的意思表示,因此涉案物权的变动应当以交付为要件。据此,原告请求确认其所有权是没有根据的。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