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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典型案例
申请人陈甲向法院申请判决陈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查明,申请人陈甲为陈乙的姐姐。陈乙自1957年1月22日出生后,行为能力差,有智力障碍,多年医治无效,2009年6月14日,上海市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出具上海市残疾人残疾评定表,对陈乙的残疾情况进行认定,评定结果为陈乙符合重度残疾。故法院判决陈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甲为陈乙的监护人。
律师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况。如果民事主体患有精神疾病,认知能力明显低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根据精神疾病的程度,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民事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应当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主体。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