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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买受人长期不支付分期付款款项,出卖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
林某与某电器公司签订购买中央空调的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总价10万元,首期支付4万元,余下6万元每月支付5000元,12个月支付完毕。然而,林某自支付首期货款、中央空调交付后,就未支付剩余价款,直至6个月后未支付到期货款共3万元。该电器公司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林某支付该中央空调自交付时起的使用费。林某则认为合同已经签订,自己也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对方无权解除合同。
律师说法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由于林某自取得该中央空调的所有权后未支付的分期价款3万元已经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因此,该电器公司有权要求林某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林某支付其使用期间的使用费。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