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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存以清偿债务?
典型案例
某药店业务员尹某到某药厂购买了一批新药,尹某付清货款,约定20天以后提货。但一年后尹某不仅未提货且下落不明。药厂致函尹某的单位,促其派人提货。该单位声称:“一切业务由尹某负责,现尹某出差在外,不知何时归来。”不久,药厂再次通知该单位,决定代为托运。单位回函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托运,一切损失由药厂负责。在药品即将过期的情况下,药厂向其所在地公证处申请提存。鉴于药品即将到期,公证处将其变卖后提存价款。几个月后,尹某来到药厂,称药厂擅自提存行为属侵权,又称如药品过期是药厂的责任,因为尹某已支付全部价金,并称其已与他人签订转让该药品的合同,由于药厂的提存使其因违约而受损,要求药厂赔偿损失。药厂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债权人下落不明导致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因此,在债权人下落不明时,债务人为清偿债务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如标的物属于易于变质或即将过期的,可以变卖后将价款进行提存。
本案中,由于尹某下落不明,且该批药品即将过期,因此药厂可以将该药品变卖后提存价款以清偿债务,而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