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2012年6月7日,F面包厂的采购员费某接到任务,要去市场上采购绿豆200斤,其找到了一家其认为报价合适的经营商A厂。在采购绿豆的过程中,费某发现A厂的红豆价廉物美,便自作主张也采购了红豆200斤。后A厂将200斤绿豆和200斤红豆送到F面包厂时,其采购部经理见多了200斤红豆,便打电话询问费某,经理在检查了红豆后,认为红豆质量确实不错,且公司最近也确实需要买进红豆便进行了签收。同年9月3日,费某再次出去采购面粉,同样去了A厂,发现A厂的面粉和小米都不错,便又自作主张多买了300斤小米。A厂将面粉和小米送到F面包厂时,采购部经理拒收小米,理由是采购员费某没有采购小米的权限。双方就采购小米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发生了争议。
律师说法
本案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允许代理的范围之外代表代理人所做出的代理行为,简单说来就是“自作主张”。对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为的代理,若代理人没有对该行为进行追认的话,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仅对代理人发生效力,即代理人需要对自己超出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采购员第一次的“自作主张”得到了公司的追认,第二次则没有得到公司追认,所以第一次买卖红豆的合同在面包厂和A厂之间发生效力,第二次采购小米的行为在面包厂和A厂之间不发生效力,而是在A厂和采购员费某之间发生效力。除了超越代理权之外,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处理方式是一致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