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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民事常识篇

1.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否一律无效?

典型案例

2012年7月起,原告苗某某与被告高某一起合租房屋,原告替被告垫付了部分房租费用,并且被告以生活费为由向原告借款。2013年4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总共欠原告500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于5月30日前归还欠款。到期后原告索要借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被告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通过务工获得自己的经济收入。被告在审理中辩称自己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借款行为当属无效。法院认为,被告年满16周岁,且已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应当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故判决原告胜诉。

律师说法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而取得权利的能力。我国按照自然人年龄的不同,将自然人分为三种行为能力人,分别是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10~18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如果自然人年满16周岁且有自己固定的经济来源,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民事主体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就应当由法定代理人来代理民事行为。本案中,被告已满16周岁且有自己固定的经济收入,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借款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