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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陈某九岁,是某小学的学生。2008年4月29日上午课间,陈某在教学楼三楼走廊上与同学玩耍,拿在手中的建筑物模板不慎跌落至楼下,将本校学生蒋某头部砸伤。经司法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和学校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0000余元(医疗费5000余元已由陈某父母和学校先行垫付)。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陈某是个年仅九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课间玩耍中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学校在伤害事故中承担与其教育管理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这种民事责任通常处于次要的地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在事故发生中尽到了教育和管理义务,学校就可以主张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从伤害案件发生的原因力上看,陈某手持建筑物模板玩耍并不慎脱落,是一种积极的不当行为,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或者说内在原因;学校没有将建筑物模板清扫出去、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巡视并及时制止这种存在安全隐患的游戏,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是本案发生的间接原因或者说外在原因。因此,对于蒋某的人身损害后果,由陈某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